李亞飛(住湖北省竹山縣人民醫院家屬院):
本院受理原告陳雙雙訴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21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你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償還原告陳雙雙借款本金人民幣255000元。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向本地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胡可華(住湖北省竹山縣潘口鄉小漩居委會2組):
本院受理原告周義林訴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325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你償還原告周義林借款本金人民幣33000元和利息6000元,其中本金33000元從2015年8月7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及負擔受理費、公告費合計1075元。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城關人民法庭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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