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維林(住湖北省竹山縣城關鎮明清村2組):
本院受理黨勝根訴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訴請你償還借款本金167萬元及利息)、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風險提示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和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083號民事裁定書。限你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城關法庭領取上述法律文書,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15日和30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4日上午9時(遇節假日順延)在本院第四審判庭開庭審理本案。逾期,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
徐文強(住湖北省竹山縣潘口鄉小漩村):
本院受理馮顯亮訴你及隆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01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結果為:一、被告徐文強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馮顯亮本息共計104678.60元。二、駁回原告馮顯亮的其他訴訟請求。限你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城關法庭領取上述法律文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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