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芳(住湖北省竹山縣城關鎮明清村7組):
本院受理李具明訴你離婚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訴請與你離婚)、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風險提示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和開庭傳票。限你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城關法庭領取上述法律文書,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15日和30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上午9時(遇節假日順延)在本院第四審判庭開庭審理本案。逾期,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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