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文才、陳清全(住湖北省竹山縣溢水鎮朱家灣村2組):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竹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59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主文為:被告趙文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湖北竹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從2011年11月16日至2014年8月18日按月利率7.2‰計息,自2014年8月19日至清償之日止按月利率10.8‰計息)。被告陳清全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城關人民法庭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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