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緒平(湖北省竹山縣雙臺鄉漁塘村2組):
本院受理原告林楚成訴你和喻允青勞務合同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6)鄂0323民初44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陳緒平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林楚成勞務報酬50000元,并自2016年2月21起按年利率20‰支付利息。二、被告喻允青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林楚成的其他訴訟請求。限你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六十日內來本院雙臺人民法庭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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