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慶菊(住湖北省竹山縣深河鄉麻線村4組):
本院受理原告袁泉訴你離婚糾紛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風險提示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廉政監督卡及開庭傳票。限你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上庸法庭領取上述法律文書,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本院定于2016年8月30日上午9時在本院上庸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逾期,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
羅顯兵(住湖北省竹山縣麻家渡鎮店子街村5組):
本院受理原告殷國珍訴你離婚糾紛一案,因你外出務工,地址不詳。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民事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風險提示書、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廉政監督卡及開庭傳票。自本公告登報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你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上午8:50分(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在本院寶豐人民法庭開庭審理此案。逾期,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
杜榮華(住湖北省竹山縣城關鎮明清村1組45號301室,公民身份號碼:422624197304085214):
本院受理原告丁邦生訴你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現向你公告送達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傳票、起訴狀副本等訴訟文書。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并定于舉證期限屆滿后的第3日上午9時(遇節假日順延)在本院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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