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網訊(十堰晚報)記者 冰客 特約記者 趙連斗 報道:記者20日獲悉,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證監會、鐵路總公司日前發布的《關于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 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自5月1日起實施,其中包括在動車組列車上吸煙,180天內將不得乘坐火車。
7種情況限制乘坐火車
《意見》明確,嚴重影響鐵路運行安全和生產安全有關的行為責任人,被公安機關處罰或鐵路站車單位認定的,將被限制乘坐火車。
具體包括:擾亂鐵路站車運輸秩序且危及鐵路安全、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在動車組列車上吸煙或在其他列車的禁煙區域吸煙的;查處的倒賣車票、制販假票的;冒用優惠(待)身份證件、使用偽造或無效優惠(待)身份證件購票乘車的;持偽造、過期等無效車票或冒用掛失補車票乘車的;無票乘車、越站(席)乘車且拒不補票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應予以行政處罰的。
嚴重違法失信行為有關責任人限坐火車席位
《意見》稱,其他領域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有關責任人,將被限制乘坐火車高級別席位,包括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座以上座位。
具體包括: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在財政性資金管理使用領域中存在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到期債務的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人;在社會保險領域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人: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且拒不整改的;應繳納社會保險費且具備繳納能力但拒不繳納的;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違規投資運營的;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或相關規定的;拒絕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和問題進行調查核實的;證券、期貨違法被處以罰沒款逾期未繳納的;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逾期不履行公開承諾的;被人民法院按照有關規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或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名單的;相關部門認定的其他限制乘坐火車高級別席位的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人。
動車上抽煙,限制乘火車180天
《意見》提出,將對特定嚴重失信人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乘坐火車。相關主體從限制乘火車人員名單中移除后,不再對其采取限制乘火車措施。
行為責任人擾亂鐵路站車運輸秩序且危及鐵路安全、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在動車組列車上吸煙或在其他列車的禁煙區域吸煙的,查處的倒賣車票、制販假票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應予以行政處罰的,各鐵路運輸企業限制其購買車票,有效期為180天,自公布期滿無有效異議之日起計算,180天期滿自動移除。
行為責任人冒用優惠(待)身份證件、使用偽造或無效優惠(待)身份證件購票乘車的,持偽造、過期等無效車票或冒用掛失補車票乘車的,無票乘車、越站(席)乘車且拒不補票的,各鐵路運輸企業限制其購買車票。行為責任人補齊所欠票款后(自補票次日算起),鐵路運輸企業恢復發售車票;行為責任人補齊第一次所欠票款一年內,3次發生上述行為的,行為責任人補齊所欠票款90天后(含90天),鐵路運輸企業恢復發售車票,不補齊所欠票款,鐵路運輸企業不對其恢復發售車票。
《意見》稱,其他領域產生的限制乘坐火車高級別席位的相關人員名單,有效期為一年,自公示期滿之日起計算,一年期滿自動移除。在有效期內,其法定義務履行完畢的,有關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移除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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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封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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