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縣城市建設管理綜合執法辦公室
關于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給廣大人民群眾創造文明祥和的工作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近日,縣政府制訂出臺了《竹山縣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辦法》,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和范圍
每年農歷臘月二十八至正月十五,縣城東至堵河大橋、西至自來水廠、北至庸都隧道南出口、南至南門大橋的區域內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二、煙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單位和管理辦法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縣政府授權,責令停止燃放,并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行政處罰,燃放煙花爆竹影響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由縣城建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縣直各單位、城關鎮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和社區,對煙花爆竹燃放實行屬地管理,管好自己的門,看好自己的人。城建部門對所有建筑施工場地燃放煙花爆竹問題加強管理,積極協助相關執法部門做好禁鞭工作,為人民群眾創造寧靜和諧的環境。
對不認真履行執法職能的執法部門及不認真履行屬地管理的責任單位,縣城市建設管理綜合執法辦公室將予以通報批評和公開曝光,提請縣委、縣政府追究責任,責成相關執法部門依法處罰。
本通告從即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
二○○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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