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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可獲賠9萬余元 超期喪失了勝訴權
發布時間: 2004-12-27 00:00 來源: 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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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9日,潘口鄉胡某來到縣法院,就其一級傷殘、長年癱瘓在床的13歲的兒子能否獲得護理費補償進行咨詢。工作人員在閱完其持有的“調解書”后,很惋惜地告訴他,本可獲賠9萬元,只因已超過訟訴期1個月,法律不保護其勝訴權。
  胡某的兒子于2003年5月遭遇車禍,經鑒定屬一級傷殘。同年11月9日,經相關部門調解,要求肇事車主賠償其傷殘補助金、生活補助費、醫療護理費共計9萬多元。為及時拿到補償金,最終雙方以6.5萬元了結。目前,賠償金已花光,可兒子還是生活不能自理,這才想起依法索要護理費一事。按照傷殘護理費參照誤工費的計算標準,我省誤工費執行標準為13元每天,根據受害者的年齡可獲賠20年,僅此一項就可獲賠9.3萬元。而傷殘賠償訴訟時效為1年,胡某的請求已超過訴訟時限,不予立案。(辛 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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