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因工致殘,雇主與車主卻相互推責,三方為此對簿公堂。最后在法院的調解,三方握手言和。
去年4月26日,原告龔太洋隨同被告竹山縣鑫城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第二構件廠工人龔國義,給擂鼓鎮棗園村二組村民吳華良送水泥預制板。當裝載水泥預制板的第三人龔國育駕駛的神牛25型拖拉機快到達目的地時,因路基被壓垮導致車翻,致使乘坐于車廂水泥板上的龔太洋被樓板壓傷。事發后,龔太洋被送至縣中醫院進行治療,經診斷為腸穿孔、骨盆骨折,鑒定為遺留九級傷殘。迫于治病救人,公司和龔國育先行支付了醫療費及護理費。出院后,當龔太洋主張與本案有關的傷殘補助費及誤工費14944.88元時,公司及龔國育卻相互推諉,拒不擔責。無奈之下,原告訴至法院。
經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被告竹山縣鑫城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第二構件廠于今年5月10日前給付原告龔太洋賠償款4000元;第三人龔國育于今年農歷臘月20日前給付原告龔太洋賠償款4000元,余款原告自愿放棄。(余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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