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擂鼓鎮煙墩子村的諶某以與其丈夫感情不和為由向寶豐法庭提起離婚訴訟。
寶豐法庭受理后,依法向諶某下達了開庭傳票,可其在法院指定的審理之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h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29條之規定,裁定該案按撤訴處理,案件受理費50元及訴訟活動費450元由諶某承擔。
法官余明平點評:該案被法院裁定按撤訴處理看似不盡人情,但符合法律規定,對本案這樣處理的目的在于教育訴訟當事人要學法、更要守法。法院的訴訟費用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收取的正當司法規費,同時為防止當事人濫用訴權,也帶有懲罰性質,所以裁定該案訴訟費用由原告諶某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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