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田家派出所對該鎮桃子灣村二組村民王興紅依法作出拘留6日并處300元的處罰決定。這是該所首起對緩刑內不守法人員進行的法律制裁,捍衛了法律的尊嚴。
王興紅原擔任田家信用社村級信貸員,因挪用資金,于2004年11月26日被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在緩刑期內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他于去年4月離開居住地,先后到北京、山西等地打工至今,時間長達一年之久,其行為違反了緩刑罪犯監督管理的相關規定。(汪宇鵬 何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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