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供電公司員工吳某因挪用電費款,前不久被該公司除名,近日,吳某因挪用資金罪被縣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2005年底,縣供電公司在內部審計中發現,該公司員工吳某在負責所轄臺區農戶電費的征收管理工作中,涉嫌挪用電費。接案后,縣公安局經偵大隊依法立案偵查。經查,2004至2005年間,吳某利用職務之便挪用縣供電公司電費款且數額較大,涉嫌挪用資金罪,偵查人員面對重重壓力,經過艱難的調查取證,終于查清了吳某挪用電費款24492.67元的犯罪事實,并依法將此案移送審查起訴。案發后,吳某能夠積極退還贓款且認罪態度較好,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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