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類企業或個人下月將繳納價調基金
——市物價局局長張士國就《湖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施行中的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今日竹山網消息 (秦楚網)為增強政府價格調控能力,穩定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保障群眾基本生活,《湖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4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社會各界對設立和開征價格調節基金都很關注。就此,記者專訪了市物價局局長張士國。
記者:什么是價格調節基金?
張士國:價格調節基金,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通過多種方式籌集,用于調控價格、穩定市場的專項資金。
記者:制定《湖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目的是什么?
張士國:《辦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宣告其目的是規范價格調節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行為,增強政府價格調控能力,穩定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保障群眾基本生活。李鴻忠書記強調,設立價格調節基金的出發點是關注民生,保障民生,扶貧濟困,幫助的對象一定是弱勢群體,是一項民生工程。
記者:頒布《湖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的現實意義是什么?
張士國:一是依法增強政府調控價格能力的需要。建立全省統一的價格調節基金,可以增強政府調控價格的能力,克服單純用行政手段調控物價的弊端,保持物價總水平基本穩定,更好地實現宏觀調控目標。二是應對價格異常波動,預防和制止社會游資投機炒作的現實需要。運用價格調節基金,平抑價格異常波動,在維護正常價格秩序,穩定市場,安定人心等方面,將產生積極作用。三是規范全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行為的需要。目前,我省已有武漢、黃岡、大冶等19個市縣開征了價格調節基金,并在應對非典、雪災、洪災等價格異常波動的非常時期,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于缺乏全省統一規定,各市縣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對象、標準、方式等不一致,亟待統一規范。特別是當前宏觀調控既需要處理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調整經濟結構與管理通脹預期的關系,又要堅定不移地推進資源性產品價格與環保收費改革,而全國統一的政策尚在調研中,短期內難以出臺,在這種情況下,出臺全省統一的《辦法》,規范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行為,有利于更好地彰顯價格調節基金在平抑物價方面“四兩撥千斤”的功能,增強穩定社會通脹預期的信心。
記者:價格調節基金的具體開征時間如何確定?
張士國:《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實施。2011年向社會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按稅收的所屬期執行,即10月份實現的價格調節基金,在11月份隨“三稅”一同向地稅機關申報繳納。
記者: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來源是什么?
張士國:十堰市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來源有四種:一是納入地方一般預算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總額的2%;二是實行政府價格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因特殊價格政策形成的加價收入,其中車用天然氣為加價收入用于補貼支出后的結余部分;三是向社會征收部分;四是經省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記者:價格調節基金向社會征收部分的征收范圍、征收標準及征收方式是什么?
張士國:對于向社會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湖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第五條將征收范圍確定為四類:娛樂業;旅店業、飲食業;煙草、酒類、化妝品行業;成品油、電力、燃氣、熱力、通信等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必要時,經省政府同意可以對磷礦石等資源性產品單獨計征。征收標準為上述行業的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的1%。征收方式統一為同級地方稅務機關在征稅環節一并征收,并按規定繳入國庫。
記者:企業和個人經營遇到困難時,可否申請減、免、緩交價調基金?
張士國:《辦法》第七條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經法定的審批機關批準減繳、免繳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同時減繳、免繳價格調節基金。這說明價格調節基金只是與“三稅”的減免掛鉤,不另外對經營者單獨進行基金減免和緩繳。
記者:經營者拒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有什么強制性辦法?
張士國:征收價格調節基金,是依照省政府規章依法實施的行為,是政府部門的權力和義務。繳納價格調節基金,是經營者應盡的義務。對拒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可以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地稅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記者:價格調節的具體用途有那些?
張士國:一是為應對價格異常波動,采取經濟措施對商品價格進行調控,對相關經營者因執行政府價格政策產生的損失,給予補償;二是對重要商品的生產進行補貼,如生豬、蔬菜大棚;三是對冷鏈物流進行補貼,如冷庫建設和冷藏儲備;三是支持重要物資的儲備,如對占壓資金的貸款貼息;四是對零售行業進行適當補貼,如建設平價菜店;五是根據物價上漲情況,對困難群體進行補貼;六是縣級以上政府批準使用的其他用途。
記者:如何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的監督管理?
張士國:一是部門之間實行分工負責。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基金的計劃安排,地稅機關負責基金的征收、解繳,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管理和監督,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工作。二是將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由價格主管部門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提出預算方案,報財政部門審核,人民代表大會批準。三是嚴格限定使用范圍。四是嚴格限定使用方式,不得利用價格調節基金營利。五是在具體使用基金時,由價格主管部門提出使用方案,報人民政府審批,財政部門按批準的方案劃撥資金。六是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完工項目進行績效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示。
記者:價格主管部門如何切實管好用好價格調節基金?
張士國:價格主管部門作為價調基金的主管機關,一定要全力以赴,會同有關部門切實把價格調節基金管好用好,將其精心打造成一項“民生工程”。為此,必須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廣泛宣傳造勢,營造良好氛圍。各地要充分利用報紙、電視、廣播、網站等媒體刊登公告、編發宣傳資料、舉辦專項講座、上門征求意見協商溝通等方式,做大量深入細致的宣傳解釋和說服工作,使繳納人能夠站在穩定社會、穩定物價和服務經濟發展大局的高度,依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價調基金。二是做好準備工作,夯實征管基礎。各級物價部門要抓緊時間聯合地稅機關按照《辦法》規定的征收對象,摸清底數;會同財政部門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包括預決算制度,使用前專家評審、使用期跟蹤監督、項目使用結算審查、使用效果評價分析、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專項審計、檔案管理、票據管理、財務管理、定期報告制度以及不得隨意減免、不得超范圍超標準征收、不得坐支挪用等紀律,為價調基金工作的健康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三是嚴守程序原則,牢把使用方向。為確保專款專用,有必要實行“紅線政策” ,凡與價調基金性質無關、與人民生活必需品價格無關、與價格調控方向不符以及使用單位不執行協議、不兌現承諾的,價格調節基金一律不予支持。
——市物價局局長張士國就《湖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施行中的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今日竹山網消息 (秦楚網)為增強政府價格調控能力,穩定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保障群眾基本生活,《湖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4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社會各界對設立和開征價格調節基金都很關注。就此,記者專訪了市物價局局長張士國。
記者:什么是價格調節基金?
張士國:價格調節基金,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通過多種方式籌集,用于調控價格、穩定市場的專項資金。
記者:制定《湖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目的是什么?
張士國:《辦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宣告其目的是規范價格調節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行為,增強政府價格調控能力,穩定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保障群眾基本生活。李鴻忠書記強調,設立價格調節基金的出發點是關注民生,保障民生,扶貧濟困,幫助的對象一定是弱勢群體,是一項民生工程。
記者:頒布《湖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的現實意義是什么?
張士國:一是依法增強政府調控價格能力的需要。建立全省統一的價格調節基金,可以增強政府調控價格的能力,克服單純用行政手段調控物價的弊端,保持物價總水平基本穩定,更好地實現宏觀調控目標。二是應對價格異常波動,預防和制止社會游資投機炒作的現實需要。運用價格調節基金,平抑價格異常波動,在維護正常價格秩序,穩定市場,安定人心等方面,將產生積極作用。三是規范全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行為的需要。目前,我省已有武漢、黃岡、大冶等19個市縣開征了價格調節基金,并在應對非典、雪災、洪災等價格異常波動的非常時期,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于缺乏全省統一規定,各市縣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對象、標準、方式等不一致,亟待統一規范。特別是當前宏觀調控既需要處理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調整經濟結構與管理通脹預期的關系,又要堅定不移地推進資源性產品價格與環保收費改革,而全國統一的政策尚在調研中,短期內難以出臺,在這種情況下,出臺全省統一的《辦法》,規范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行為,有利于更好地彰顯價格調節基金在平抑物價方面“四兩撥千斤”的功能,增強穩定社會通脹預期的信心。
記者:價格調節基金的具體開征時間如何確定?
張士國:《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實施。2011年向社會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按稅收的所屬期執行,即10月份實現的價格調節基金,在11月份隨“三稅”一同向地稅機關申報繳納。
記者: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來源是什么?
張士國:十堰市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來源有四種:一是納入地方一般預算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總額的2%;二是實行政府價格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因特殊價格政策形成的加價收入,其中車用天然氣為加價收入用于補貼支出后的結余部分;三是向社會征收部分;四是經省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記者:價格調節基金向社會征收部分的征收范圍、征收標準及征收方式是什么?
張士國:對于向社會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湖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第五條將征收范圍確定為四類:娛樂業;旅店業、飲食業;煙草、酒類、化妝品行業;成品油、電力、燃氣、熱力、通信等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必要時,經省政府同意可以對磷礦石等資源性產品單獨計征。征收標準為上述行業的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的1%。征收方式統一為同級地方稅務機關在征稅環節一并征收,并按規定繳入國庫。
記者:企業和個人經營遇到困難時,可否申請減、免、緩交價調基金?
張士國:《辦法》第七條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經法定的審批機關批準減繳、免繳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同時減繳、免繳價格調節基金。這說明價格調節基金只是與“三稅”的減免掛鉤,不另外對經營者單獨進行基金減免和緩繳。
記者:經營者拒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有什么強制性辦法?
張士國:征收價格調節基金,是依照省政府規章依法實施的行為,是政府部門的權力和義務。繳納價格調節基金,是經營者應盡的義務。對拒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可以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地稅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記者:價格調節的具體用途有那些?
張士國:一是為應對價格異常波動,采取經濟措施對商品價格進行調控,對相關經營者因執行政府價格政策產生的損失,給予補償;二是對重要商品的生產進行補貼,如生豬、蔬菜大棚;三是對冷鏈物流進行補貼,如冷庫建設和冷藏儲備;三是支持重要物資的儲備,如對占壓資金的貸款貼息;四是對零售行業進行適當補貼,如建設平價菜店;五是根據物價上漲情況,對困難群體進行補貼;六是縣級以上政府批準使用的其他用途。
記者:如何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的監督管理?
張士國:一是部門之間實行分工負責。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基金的計劃安排,地稅機關負責基金的征收、解繳,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管理和監督,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工作。二是將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由價格主管部門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提出預算方案,報財政部門審核,人民代表大會批準。三是嚴格限定使用范圍。四是嚴格限定使用方式,不得利用價格調節基金營利。五是在具體使用基金時,由價格主管部門提出使用方案,報人民政府審批,財政部門按批準的方案劃撥資金。六是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完工項目進行績效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示。
記者:價格主管部門如何切實管好用好價格調節基金?
張士國:價格主管部門作為價調基金的主管機關,一定要全力以赴,會同有關部門切實把價格調節基金管好用好,將其精心打造成一項“民生工程”。為此,必須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廣泛宣傳造勢,營造良好氛圍。各地要充分利用報紙、電視、廣播、網站等媒體刊登公告、編發宣傳資料、舉辦專項講座、上門征求意見協商溝通等方式,做大量深入細致的宣傳解釋和說服工作,使繳納人能夠站在穩定社會、穩定物價和服務經濟發展大局的高度,依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價調基金。二是做好準備工作,夯實征管基礎。各級物價部門要抓緊時間聯合地稅機關按照《辦法》規定的征收對象,摸清底數;會同財政部門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包括預決算制度,使用前專家評審、使用期跟蹤監督、項目使用結算審查、使用效果評價分析、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專項審計、檔案管理、票據管理、財務管理、定期報告制度以及不得隨意減免、不得超范圍超標準征收、不得坐支挪用等紀律,為價調基金工作的健康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三是嚴守程序原則,牢把使用方向。為確保專款專用,有必要實行“紅線政策” ,凡與價調基金性質無關、與人民生活必需品價格無關、與價格調控方向不符以及使用單位不執行協議、不兌現承諾的,價格調節基金一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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