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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貨員匿物成侵占 自訴人撤訴免刑罰
發布時間: 2004-12-21 00:00 來源: 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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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人民法院近日依照新《刑事訴訟法》規定審理一起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楊某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被告人張某的刑事責任并返還侵占物資款14320元及損失。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握手言和。
  據調查,楊某在潘口鄉第二磚瓦廠購買紅磚20萬塊,當時付現金1000元,立欠據15000元,磚廠給楊某開出20萬塊紅磚的提貨單1張。當天,楊某將提貨單交給磚廠發貨員張某,提走紅磚10500塊,尚存89500塊紅磚在磚廠,由張某保管。后來,張某見楊某沒將紅磚拉走,磚廠又面臨破產,遂生侵占之意,私自將楊某存在磚廠的紅磚拉走,并偽造紅磚出庫單。今年10月,磚廠破產清算,在向楊某追索該筆債務時,楊付清了購紅磚的欠款,同時發現自己提走的紅磚與磚廠記帳不符,張有嫌疑,遂向張某提起訴訟。法院審理認為,楊某訴張某的罪名成立,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并返還侵占物資和賠償損失。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170規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楊某與張某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人張某返還侵占物資折款和賠償損失15020元,自訴人楊某撤回刑事自訴,免除對被告人的刑事追究。(陳劍   袁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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