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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即施工
發布時間: 2006-03-13 00:00 來源: 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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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1萬
  3月9日,建筑業主王某將1萬元罰款交給縣財政收費大廳。我縣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承建的某建設項目防雷裝置設計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擅自施工一案得到終結。
  該建設項目開工前,縣氣象局防雷工作人員曾多次要求、督辦其辦理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行政許可手續,并下發了通知,但該單位逾期一直未辦理。2005年8月1日,縣氣象局對其立案查處并再次下發了通知,無果。2005年9月6日,氣象行政執法人員展開現場勘察,送達了《氣象行政執法處罰告之書》,逾期仍無果;9月27日送達了《氣象行政執法行政處罰告之書》,該公司既沒有行政復議,又沒有向法院起訴。今年2月21,縣氣象局申請強制執行,縣法院裁定縣氣象局在此案中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準予執行。
  相關鏈接:《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和《湖北省雷電災害防御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均規定:防雷裝置設計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擅自施工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氣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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