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申請人楊翠云與被申請人楊陽、梁歡訴前財產保全一案,縣法院依據(2015)鄂竹山民保字第00046號民事裁定書,于2015年8月5日依法對被申請人楊陽、梁歡所有的位于湖北省竹山縣城關鎮人民路98-1號(原人民路104號,房產證號為:竹山縣房權證城關字第0100021537號)門面房一間(面積為43.61m2,房號為1-113號)予以查封。查封期間,禁止任何人對被查封的財產進行處分,有關部門不得辦理財產轉移手續。違者,本院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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