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竹山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鄂竹山初字第00701號)及竹山縣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2015]鄂竹山執字第00222號)等法律文書有關內容,因文顯安與雷霖(曾用名雷林)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竹山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雷林于2010年10月已取得位于城關鎮十堰路8號的一棟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證號為“竹山國有(2010)第401251號,土地使用權面積122.5平方米,其中一樓101室系已轉讓給文顯安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分攤61.25平方米。即日起予以公告(2015年8月1日我局在“今日竹山”第3版右下側刊發的注銷公告予以廢止)。公告期為30日,30日之內原土地權利人如沒向我局提出異議,我局將依據《土地登記辦法》有關規定,向文顯安頒發61.25平方米的分攤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證,同時注銷雷林該宗土地使用權面積61.25平方米。
特此公告。
竹山縣國土資源局
2015年8月30日
特此公告。
竹山縣國土資源局
201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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