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猛(住湖北省竹山縣城關鎮南關街39號):
本院受理原告陳燈訴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03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你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陳燈借款本金人民幣1萬元,并自2015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0%計息。限你自本告發出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城關人民法庭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陳燈訴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03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你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陳燈借款本金人民幣1萬元,并自2015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0%計息。限你自本告發出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城關人民法庭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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