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發票保證金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6〕735號)文件精神,地稅部門從2006年起不再向本省內納稅人收取發票保證金,并對已收取的發票保證金予以退還。請尚未辦理發票保證金退還手續的納稅人持本人(本單位)有效證件及《發票保證金收據》,于2016年5月31日以前到竹山縣辦稅服務廳(竹山縣行政服務中心)4號窗口辦理。
聯系人:張雅雯 0719-4221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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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竹山縣地方稅務局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竹山縣地方稅務局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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