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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縣人民法院公告(3則)
發布時間: 2015-08-24 16:55 來源: 編輯: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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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學莉(住湖北省竹山縣樓臺鄉肖家溝村5組):
  本院受理原告李世友訴你離婚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1、準許原告李世友與被告廖學莉離婚;2、兩個孩子李佳,李海銘由原告李世友撫養并隨其生活。限你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來本院雙臺人民法庭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胡林(住湖北省竹山縣樓臺鄉擋魚村7組):
  本院受理原告朱天林、陳興和、陳世忠、陳世華訴你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外出打工,地址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風險提示書、廉政監督卡、開庭傳票、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30日內,并定于2015年11月30日下午15時在本院雙臺人民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
  特此公告。


蘭芳芳(住湖北省竹山縣上庸鎮紅廟村2組):
  本院受理原告馮興輝訴你離婚糾紛一案,因你外出務工,地址不詳。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民事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風險提示書、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廉政監督卡及開庭傳票。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原告馮興輝要求與你離婚,返還彩禮款91100元,賠償損失37030元。你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十五日內。本院定于2015年10月14日上午9時在本院上庸法庭開庭審理。逾期,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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