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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縣人民法院公告
發布時間: 2016-02-04 09:20 來源: 編輯: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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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明東(住竹山縣城關鎮世紀廣場)、周波(住十堰市茅箭區白浪開發區):
  本院受理原告陳偉訴你們修理合同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結。因你們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58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周明東于判決生效后3日內給付原告陳偉修理費22300元,被告周波不承擔責任。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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