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企事業單位公車改革動員部署會議召開
公布改革方案 明確改革時間表
秦楚網訊(十堰晚報)記者 徐正國 通訊員 明亮 報道:市直企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公車改革政策公布。昨日下午,十堰召開市直企事業單位公車改革動員部署會議,宣布、解讀市直企事業單位公車改革相關政策,安排部署全市企事業單位公車改革工作。
會議指出,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是堅決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六條意見”和市委實施意見的重要舉措,是落實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具體要求,是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務,對規范市直事業單位職務待遇、節約公務出行成本、提高工作效能、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會議要求,相關部門必須做到堅持改革方向不動搖、堅持改革紅線不突破、確保改革力度不削弱。各縣(市、區)企事業單位公車改革牽頭單位要充分履職盡責,加強與車改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的協調聯動,強化改革政策剛性,從嚴從緊做好審核,確保全市企事業單位公車改革在規定的時間內順利完成。
會議明確,市直事業單位公車改革要在9月底前基本完成,各縣(市、區)事業單位、市屬企業公車改革要在12月底基本完成,各縣(市、區)企業和市屬企業子企業要在明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據了解,市直企事業單位公車改革將分成兩類組織實施:一類是市直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另一類是市屬國有企業,由市國資委負責組織實施。這兩類單位的改革范圍、政策標準等存在不同之處。
市直各相關單位及市屬企業負責人,各縣(市、區)、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武當山旅游經濟特區公車主管部門和國資局的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
市直企事業單位公車改革政策公布
改革范圍政策標準都在這里
秦楚網訊(十堰晚報)記者 徐正國 通訊員 明亮 報道:昨日,在十堰召開的市直企事業單位公車改革動員部署會議上,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印發了《十堰市市直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指導意見》和《十堰市市屬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文件。市車改辦主任、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楊厚菲和市國資委總工程師張光超分別結合文件精神,就市直企事業單位公車改革政策作了解讀。
市直企事業單位車改范圍包括哪些?
市直事業單位:為市委、市政府直屬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機關本級,以及市直各部門所屬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范圍為上述各事業單位在編在崗工作人員。
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市直事業單位可按照本意見要求實施改革,也可參照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實施改革。
市直企業單位: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企業負責人(市屬國有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市直企事業單位車改如何推進?
市直事業單位: 市委、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參照《十堰市市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有關規定實施改革,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離退休干部服務用車等車輛。在確保節支率達標的前提下,對參改人員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通過社會化方式保障其公務活動出行。
市直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業務用車。保留車輛必須專車專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市直企業單位:改革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實物供給方式,實行配備公務用車或者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企業正職負責人原則上通過配備公務用車保障履職需要;企業副職負責人可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公務交通保障方式。采取配備公務用車方式的,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公務交通補貼;采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方式的,不得為企業負責人配備公務用車。
車改后交通補貼如何發放?
市直事業單位:市委、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公務交通補貼的標準、發放范圍及管理使用可參照《十堰市市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有關規定執行,也可由本單位根據實際及事業發展需要自主確定,但補貼標準不得高于市級黨政機關相應層級公務員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公務交通補貼經費渠道按單位現行資金保障方式不變。
市直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以按規定報銷公務交通費用為主,以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及其他符合規定的社會化方式為補充,保障參改人員正常公務出行。除職務級別為副處級及以上干部可參照市級黨政機關有關標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外,其他按照報銷公務交通費用及采用其他方式保障公務出行的人員,原則上維持現有方式不變。公務交通費用報銷額度及公務交通補貼標準,根據取消車輛數量、運行成本和改革前交通支出情況,在節支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市級黨政機關相應層級公務交通補貼標準的原則從嚴確定。不得既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又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市直企業單位: 企業主要負責人公務交通補貼按相關標準適度發放。采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方式的,每月按標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或者在年度補貼標準內據實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哪些車輛可以保留?
市直事業單位:市直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可根據業務保障和專業技術活動工作實際,保留必要的醫療救護、新聞轉播、科學考察、技術勘察、檢疫檢測、環衛清潔、教學科研、城市管理等特定功能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必要的業務用車。
單位實際用于保障行政執法工作的相關車輛納入業務用車范疇,不足部分由市直機關綜合執法應急用車保障中心予以保障。保留車輛全部納入編制管理,配備管理使用參照黨政機關有關規定執行。其中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必須固定搭載專業技術設備,涂裝專用標識,專用于特定工作用途。保留業務用車數應根據業務工作需要從嚴從緊核定,不得保留與業務工作無關的車輛。市直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完成前,原則上不得新增車輛;改革完成后,保留車輛總數原則上應少于改革前實有車輛總數。
市直企業單位:取消與經營和業務保障無關的車輛,可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和機要通信、應急、商務接待等實際需要保留適當的一般公務用車和業務保障用車。企業一般公務用車(機要通信、應急等用車)數量核定參照市級黨政機關辦法執行,即企業集團本部在崗員工100人以內的核定1至2輛,每增加100人增加1輛,但不超過5輛。
保留車輛從企業現有車輛中選取,不得新增車輛。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保留的轎車型公務用車標準折舊后原則上不高于企業副職負責人公務用車配置標準。新購置的轎車型公務用車購車價格要控制在18萬元(不含車輛購置稅,下同)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新購置的商務車型公務用車要控制在購車價格38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新購置的公務用車應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
取消車輛如何處置?
市直事業單位:各參改事業單位須根據有關處置要求,參照黨政機關取消車輛處置流程,在規定時間內將取消車輛交由經公開招標確定的車輛評估、拍賣機構公開進行處置,所得收入按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市直企業單位:對于取消處理的車輛,由企業選擇具有產權交易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以評估價作為處理基準價,向社會公開拍賣,所得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后上繳企業財務統籌使用。企業應將取消車輛的臺數、評估價格和拍賣價格,報企業主管部門備案。
司勤人員如何安置?
市直企事業單位根據車改后保留公務用車實際需要,合理設置司勤人員崗位,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在現有在冊正式司勤人員中,采取競聘上崗、綜合擇優等方式確定聘用人員。
事業單位對非在編司勤人員,按照以人為本、積極穩妥、因地制宜的原則,立足內部消化、可采取轉崗辭聘等多渠道安置。對確需解除、終止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的司勤人員,按照法律法規做好檔案轉接和社會保障接續工作,并支付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
企業單位對其他司勤人員,堅持內部消化為主,通過內部轉崗、開辟新的就業崗位、提前離崗等多種方式妥善安置。企業要依法依規,認真做好相關人員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解除工作,保障其合法權益。
市直事業單位區域內公務交通費用管理辦法出臺
未經批準出行及超標準開支費用不予報銷
秦楚網訊(十堰晚報)記者 徐正國 通訊員 明亮 報道: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日前印發《十堰市市直事業單位區域內公務交通費用管理辦法》(簡稱《辦法》)。據悉,此舉旨在穩步推進市直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規范區域內公務交通費用管理。
本《辦法》適用于十堰市市直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今后,在十堰城區,東以市區轄區為界,南至大川鎮、茅塔鄉政府,西至張灣區柏林鎮政府(西南至西溝鄉政府、西北至十天高速公路),北至十堰高鐵站,在面積約440平方公里范圍內,公務出行可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辦法》規定,各單位公務交通費用報銷總額度由本單位財務部門根據取消車輛數量、運行成本和改革前后公務交通費用支出情況,在確保改革后公務交通費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和不增加財政預算支出前提下,從嚴確定。各單位工作人員區域內公務交通費用每月報銷額度原則上不得超過市級黨政機關相應層級公務交通補貼標準;確因工作需要當月超出的,年度區域內公務交通費用總額度不得超過市級黨政機關相應層級公務交通補貼總額度。
《辦法》明確,工作人員區域內公務出行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據實報銷區域內公務交通費用。工作人員區域內公務出行使用本單位保留公務用車或租用社會車輛出行的,不得報銷公務交通費用。已按規定領取公務交通補貼的工作人員不得報銷區域內公務交通費用。
區域外公務出行可參照《十堰市市級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等文件有關規定執行。在市級黨政機關混崗使用或臨時借調的事業編制工作人員區域內公務出行,由現實際工作崗位所在單位參照本《辦法》報銷區域內公務出行交通費用。不屬于行政、事業編制的其他工作人員,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辦法》要求,不得以報銷公務交通費用名義變相發放福利,對未經批準出行以及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公布改革方案 明確改革時間表
秦楚網訊(十堰晚報)記者 徐正國 通訊員 明亮 報道:市直企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公車改革政策公布。昨日下午,十堰召開市直企事業單位公車改革動員部署會議,宣布、解讀市直企事業單位公車改革相關政策,安排部署全市企事業單位公車改革工作。
會議指出,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是堅決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六條意見”和市委實施意見的重要舉措,是落實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具體要求,是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務,對規范市直事業單位職務待遇、節約公務出行成本、提高工作效能、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會議要求,相關部門必須做到堅持改革方向不動搖、堅持改革紅線不突破、確保改革力度不削弱。各縣(市、區)企事業單位公車改革牽頭單位要充分履職盡責,加強與車改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的協調聯動,強化改革政策剛性,從嚴從緊做好審核,確保全市企事業單位公車改革在規定的時間內順利完成。
會議明確,市直事業單位公車改革要在9月底前基本完成,各縣(市、區)事業單位、市屬企業公車改革要在12月底基本完成,各縣(市、區)企業和市屬企業子企業要在明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據了解,市直企事業單位公車改革將分成兩類組織實施:一類是市直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另一類是市屬國有企業,由市國資委負責組織實施。這兩類單位的改革范圍、政策標準等存在不同之處。
市直各相關單位及市屬企業負責人,各縣(市、區)、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武當山旅游經濟特區公車主管部門和國資局的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
市直企事業單位公車改革政策公布
改革范圍政策標準都在這里
秦楚網訊(十堰晚報)記者 徐正國 通訊員 明亮 報道:昨日,在十堰召開的市直企事業單位公車改革動員部署會議上,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印發了《十堰市市直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指導意見》和《十堰市市屬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文件。市車改辦主任、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楊厚菲和市國資委總工程師張光超分別結合文件精神,就市直企事業單位公車改革政策作了解讀。
市直企事業單位車改范圍包括哪些?
市直事業單位:為市委、市政府直屬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機關本級,以及市直各部門所屬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范圍為上述各事業單位在編在崗工作人員。
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市直事業單位可按照本意見要求實施改革,也可參照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實施改革。
市直企業單位: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企業負責人(市屬國有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市直企事業單位車改如何推進?
市直事業單位: 市委、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參照《十堰市市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有關規定實施改革,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離退休干部服務用車等車輛。在確保節支率達標的前提下,對參改人員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通過社會化方式保障其公務活動出行。
市直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業務用車。保留車輛必須專車專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市直企業單位:改革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實物供給方式,實行配備公務用車或者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企業正職負責人原則上通過配備公務用車保障履職需要;企業副職負責人可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公務交通保障方式。采取配備公務用車方式的,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公務交通補貼;采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方式的,不得為企業負責人配備公務用車。
車改后交通補貼如何發放?
市直事業單位:市委、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機關本級,公務交通補貼的標準、發放范圍及管理使用可參照《十堰市市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有關規定執行,也可由本單位根據實際及事業發展需要自主確定,但補貼標準不得高于市級黨政機關相應層級公務員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公務交通補貼經費渠道按單位現行資金保障方式不變。
市直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以按規定報銷公務交通費用為主,以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及其他符合規定的社會化方式為補充,保障參改人員正常公務出行。除職務級別為副處級及以上干部可參照市級黨政機關有關標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外,其他按照報銷公務交通費用及采用其他方式保障公務出行的人員,原則上維持現有方式不變。公務交通費用報銷額度及公務交通補貼標準,根據取消車輛數量、運行成本和改革前交通支出情況,在節支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市級黨政機關相應層級公務交通補貼標準的原則從嚴確定。不得既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又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市直企業單位: 企業主要負責人公務交通補貼按相關標準適度發放。采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方式的,每月按標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或者在年度補貼標準內據實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哪些車輛可以保留?
市直事業單位:市直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可根據業務保障和專業技術活動工作實際,保留必要的醫療救護、新聞轉播、科學考察、技術勘察、檢疫檢測、環衛清潔、教學科研、城市管理等特定功能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必要的業務用車。
單位實際用于保障行政執法工作的相關車輛納入業務用車范疇,不足部分由市直機關綜合執法應急用車保障中心予以保障。保留車輛全部納入編制管理,配備管理使用參照黨政機關有關規定執行。其中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必須固定搭載專業技術設備,涂裝專用標識,專用于特定工作用途。保留業務用車數應根據業務工作需要從嚴從緊核定,不得保留與業務工作無關的車輛。市直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完成前,原則上不得新增車輛;改革完成后,保留車輛總數原則上應少于改革前實有車輛總數。
市直企業單位:取消與經營和業務保障無關的車輛,可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和機要通信、應急、商務接待等實際需要保留適當的一般公務用車和業務保障用車。企業一般公務用車(機要通信、應急等用車)數量核定參照市級黨政機關辦法執行,即企業集團本部在崗員工100人以內的核定1至2輛,每增加100人增加1輛,但不超過5輛。
保留車輛從企業現有車輛中選取,不得新增車輛。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保留的轎車型公務用車標準折舊后原則上不高于企業副職負責人公務用車配置標準。新購置的轎車型公務用車購車價格要控制在18萬元(不含車輛購置稅,下同)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新購置的商務車型公務用車要控制在購車價格38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新購置的公務用車應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
取消車輛如何處置?
市直事業單位:各參改事業單位須根據有關處置要求,參照黨政機關取消車輛處置流程,在規定時間內將取消車輛交由經公開招標確定的車輛評估、拍賣機構公開進行處置,所得收入按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市直企業單位:對于取消處理的車輛,由企業選擇具有產權交易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以評估價作為處理基準價,向社會公開拍賣,所得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后上繳企業財務統籌使用。企業應將取消車輛的臺數、評估價格和拍賣價格,報企業主管部門備案。
司勤人員如何安置?
市直企事業單位根據車改后保留公務用車實際需要,合理設置司勤人員崗位,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在現有在冊正式司勤人員中,采取競聘上崗、綜合擇優等方式確定聘用人員。
事業單位對非在編司勤人員,按照以人為本、積極穩妥、因地制宜的原則,立足內部消化、可采取轉崗辭聘等多渠道安置。對確需解除、終止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的司勤人員,按照法律法規做好檔案轉接和社會保障接續工作,并支付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
企業單位對其他司勤人員,堅持內部消化為主,通過內部轉崗、開辟新的就業崗位、提前離崗等多種方式妥善安置。企業要依法依規,認真做好相關人員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解除工作,保障其合法權益。
市直事業單位區域內公務交通費用管理辦法出臺
未經批準出行及超標準開支費用不予報銷
秦楚網訊(十堰晚報)記者 徐正國 通訊員 明亮 報道: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日前印發《十堰市市直事業單位區域內公務交通費用管理辦法》(簡稱《辦法》)。據悉,此舉旨在穩步推進市直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規范區域內公務交通費用管理。
本《辦法》適用于十堰市市直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今后,在十堰城區,東以市區轄區為界,南至大川鎮、茅塔鄉政府,西至張灣區柏林鎮政府(西南至西溝鄉政府、西北至十天高速公路),北至十堰高鐵站,在面積約440平方公里范圍內,公務出行可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辦法》規定,各單位公務交通費用報銷總額度由本單位財務部門根據取消車輛數量、運行成本和改革前后公務交通費用支出情況,在確保改革后公務交通費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和不增加財政預算支出前提下,從嚴確定。各單位工作人員區域內公務交通費用每月報銷額度原則上不得超過市級黨政機關相應層級公務交通補貼標準;確因工作需要當月超出的,年度區域內公務交通費用總額度不得超過市級黨政機關相應層級公務交通補貼總額度。
《辦法》明確,工作人員區域內公務出行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據實報銷區域內公務交通費用。工作人員區域內公務出行使用本單位保留公務用車或租用社會車輛出行的,不得報銷公務交通費用。已按規定領取公務交通補貼的工作人員不得報銷區域內公務交通費用。
區域外公務出行可參照《十堰市市級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等文件有關規定執行。在市級黨政機關混崗使用或臨時借調的事業編制工作人員區域內公務出行,由現實際工作崗位所在單位參照本《辦法》報銷區域內公務出行交通費用。不屬于行政、事業編制的其他工作人員,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辦法》要求,不得以報銷公務交通費用名義變相發放福利,對未經批準出行以及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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