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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來了!下月起十堰這類勞動者可領取補貼 連領4個月
發布時間: 2018-05-22 09:12 來源: 編輯:李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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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楚網訊記者 郝夢 通訊員 杜星辰 報道:隨著夏季高溫的即將到來,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應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近日,記者從十堰市勞動保障監察局了解到,下月起,高溫下工作的勞動者可領取高溫補貼,高溫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天12元,且不能算在最低工資標準內。
按規定,高溫工作者可領高溫津貼,那么,天多熱算高溫?市勞動保障監察局工作人員介紹,目前,我省高溫津貼發放的方式為,根據氣溫超過35℃的天數,按日計算發放。高溫津貼發放標準為每人每天12元,執行時間為6、7、8、9四個月。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的溫度降到33℃以下的,應該向勞動放者發高溫津貼。判斷是否屬高溫補貼發放對象有兩個標準,符合其一即算,分別是:從事露天崗位工作;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在高溫津貼發放中,禁止用飲料等降溫品充抵高溫津貼。根據《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但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同時,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津貼增加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高溫津貼從成本中列支,計入工資總額。
市勞動保障監察局工作人員介紹,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拒不發放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專門開通投訴電話,受理高溫津貼發放不到位的情況。
十堰市勞動保障監察局              8653297
張灣區勞動保障監察局              8675507
茅箭區勞動保障監察局              8791330
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執法局一大隊8462392
武當山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執法大隊  5662376
鄖陽區勞動監察保障監察局          7235140
丹江口市勞動保障監察局            5236725
鄖西縣勞動保障監察局              6234988
房縣勞動保障監察局                3243110
竹山縣勞動保障監察局              4230112
竹溪縣勞動保障監察局              273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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