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楚網訊(十堰晚報)記者 楊建波 特約記者 熊偉 報道:為進一步規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公安部近日修訂發布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46號)(以下簡稱新規),于5月1日起施行。
新規有哪些變化?對市民有什么影響?昨日下午,記者就相關問題采訪了市公安交管局法制大隊副大隊長鄧建軍。他介紹新規集中體現了便民利民、公平效率、嚴格規范、公開透明的要求,對交通事故處理的多項制度進行了調整完善。
簡易程序事故也可申請事故復核
在完善事故復核程序、暢通法定救濟渠道方面,新規出臺了4項制度:放寬了當事人對事故認定不服申請復核的范圍,將交通事故證明、適用簡易程序事故認定及路外事故認定3類情形均納入復核申請范圍。新增可直接向原辦案單位提出復核申請的規定。在事故責任復核環節,新增可以設立復核委員會的規定,廣泛吸收行業代表、社會專家學者等人員參與。取消交通事故進入司法程序不予復核的規定,并要求交管部門受理復核申請后,將受理情況和復核結論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鄧建軍告訴記者,以往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明確規定,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事故的這4種情況,不能申請交通事故復核。新規把它納入后,實現了事故辦案監督和群眾依法申訴渠道的全覆蓋。
此外,新規還增加可直接向原辦案單位提出復核申請的規定。以往當事人對辦案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不服,需向上一級交警部門提出申請;新規實施后,當事人既可向辦案部門提出申請,也可直接向上一級交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當事人可自行聯系拖車
在規范事故處理收費、減輕群眾負擔方面,此次出臺了4項制度:對因扣留事故車輛產生的停車費用,明確由作出扣留決定的交管部門承擔,不得向當事人收??;但交管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費用除外。對需要進行事故檢驗、鑒定的,規定檢驗、鑒定費用由交管部門承擔,不得向群眾收取。嚴禁交管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除依法扣留車輛的情形外,賦予事故當事人自行聯系施救單位拖移車輛的選擇權。
鄧建軍表示,為進一步便民利民,目前在城區發生交通事故后,事故車輛的停車費及檢驗、鑒定費已經免收了,新規對這些收費項目進行了明確取消。同時,對一些不需要扣留車輛的交通事故,當事車輛無法駛離現場時,當事人可自行聯系施救單位進行拖移;只有在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且影響通行和安全的情況下,交通警察方可通知具有資質的施救單位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事實清楚的傷人事故可快速處理
在簡化辦案程序、提高處理效率方面,此次出臺了4項制度措施:對于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財產損失事故,規定當事人在現場拍照或標劃事故車輛位置后,先撤離再協商處理。當事人可通過“交管12123”手機APP等快捷方式,自行協商處理。對于當事人報警的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財產損失事故,交警、警務輔助人員可通過電話、微信、短信等方式,為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提供指導。對事實成因清楚、當事人無異議的傷人事故,按照平等自愿原則,經當事人雙方申請可快速處理。
鄧建軍提醒,快速處理不是使用簡易程序,也不是快處快賠,而是一般程序的簡化,其前提是在不涉罪的情況下。
事故認定書將在網上公布
在強化公開透明、推動公正執法方面,共出臺了3項措施:推行在互聯網公布事故認定書措施。在原有死亡事故作出事故認定前公開證據的基礎上,進一步將公開證據的范圍擴大到復雜、疑難的傷人事故。明確交警處理事故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執法記錄設備。
另外,新規還在依法嚴厲打擊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對群死群傷事故開展深度調查、預防事故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擴大了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范圍。
鄧建軍稱,以往交通肇事逃逸分為駕車逃逸和棄車逃逸,新規增加了潛逃藏匿也屬于逃逸范圍,并明確規定只要發生駕車逃逸,無論對方有無過錯,逃逸者都承擔全部責任,這對于打擊震懾違法犯罪、科學有效預防事故無疑是重大利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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