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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批準設立“竹山縣城關鎮天慧幼兒園”的公告
發布時間: 2016-05-04 10:47 來源: 編輯: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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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縣教育局審查決定,同意正式設立“竹山縣城關鎮天慧幼兒園”。該園位于城關鎮千福上庸城小區;舉辦者曹明琴,中專學歷;開辦資金20萬元;辦園規模為6個班210人,適招幼兒3—5周歲;園地面積1417平方米,建筑面積1317平方米,綠化面積158平方米,室外活動面積600平方米。辦學許可證號:142032362016011,有效期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至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特此公告。
  附:《竹山縣城關鎮天慧幼兒園章程》


竹山縣教育局
2016年4月28日

竹山縣城關鎮天慧幼兒園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自主辦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的名稱:竹山縣城關鎮天慧幼兒園
  第三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竹山縣民族路129號。
  第四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利用非財政經費、自愿舉辦、從事教育事業,是非盈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五條 本單位的登記機關是竹山縣民政局;本單位的審批機關是竹山縣教育局。
  第六條 辦學宗旨:“以一切為了孩子,愛心獻幼兒,放心給家長,恒心鉆教研,全心創事業”為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育和教育相結合,促進幼兒身心和諧發展。
  第七條 培養目標:教師有藝術特長;培養幼兒有創新精神,品德良好,興趣廣泛,獨立自信,全面發展。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曹明琴。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20萬元,學校資產約156萬余元,出資人曹明琴。
  第十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一) 專業范圍:學前教育;
  (二) 辦學層次:幼兒園;
  (三) 學制:3年;
  (四) 辦學形式:全日制;
  (五) 辦學規模:6個班共210人;
  (六) 招生對象:3-5周歲幼兒;
  (七) 招生區域:竹山縣城關鎮 。
  第三章 組織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 本單位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園長負責制。理事會是單位的決策機構,由舉辦者、園長、教職工代表等 5人組成。
  第十二條 本單位首屆理事會的理事由舉辦者推選。每屆任期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理事名單報審批機關、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罷免、增補理事;
  (二) 制定幼兒園的發展規劃、業務活動計劃;
  (三) 制定經費籌措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減少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 決定本單位的合并、分立、變更、終止;
  (六) 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園長及內部機構負責人;
  (七) 制定和修改內部管理制度;
  (八) 決定本單位內部機構設置;
  (九) 制定和修改本單位章程;
  (十) 決定教職工的編制額和工資標準;
  (十一) 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應當召開理事會議。
  第十五條 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六條 召開理事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局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議,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七條 理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理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理事長有權最后決定。理事會議應由理事全體成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事理的過半數通過時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可為有效:
  (一)聘任、解聘園長;
  (二)修改本單位的章程;
  (三)制定本單位的發展規劃;
  (四)審核本單位預算、決算;
  (五)決定本單位的分立、合并、終止;
  (六)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理事會議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九條 當在職理事人數少于全體人數二分之一時,本屆理事會宣布解散,重新組建新一屆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園長由理事會提出,報審批機關核準后聘任。園長負責本單位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單位規章制度;
  (三)擬定本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單位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六)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七)理事會交給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設立辦公室、財務室等辦事機構。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聘請1-2監督員,對幼兒園財務、招生、飲食等事項進行監督。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曹明琴。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國內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六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幼兒園管理條例》和《幼兒園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組織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管理,在執行國家課程方案的前提下,幼兒園有教材選用、課程設置自主權。
  第二十七條 堅持以幼兒為本,面向全體幼兒,科學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
  第二十八條 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形式,科學地安排和選擇教育內容與方法。不進行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有損于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舉辦者個人出資;
  (二)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第三十一條 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在確定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前,向社會公布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和財務狀況。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理事會應于依法作出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學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存續期間,資產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范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存續期間,出資人不得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辦學的積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資或擔保,不得轉讓或分紅。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接收的資助或捐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與資助人或捐贈人的約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財會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理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的資產管理,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和自身監督。
  第四十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一條 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民辦幼兒園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規章制度
  第四十二條 本單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學管理制度;
  (三)教師管理制度;
  (四)幼兒管理制度;
  (五)財務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衛生管理制度;
  (八)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
  (九)傳染病疫情管理制度
  (十)其他規章制度。
  第八章 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 本單位設立財務室,聘用專職財務人員,且財務人員與舉辦者、園長主要負責人等無直接親屬關系。
  第四十四條 財務人員應建立相關財務制度及財務賬簿,接收主管部門的監督和調查;本單位應當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凈收益的25%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五條 財務人員需保證財務賬簿合法、真實、準確。
  第九章 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未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
  (四)連續兩年未招生;
  (五)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
  (六)根據章程規定自行停止辦學;
  (七)其他事由。
  第四十七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竹山縣教育局審查。
  第四十八條 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機關、審批機關和有關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單位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終止,并將辦學許可證交回審批機關予以銷毀,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印章交回登記機關予以銷毀,同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條 本單位自登記機關發了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條 本單位章程的修改,須由幼兒園理事會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6年2月26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單位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相抵觸時,以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為準。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201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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