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維林(住湖北省竹山縣城關鎮明清村2組):
本院受理黨勝根訴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83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結果為:一、被告夏維林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黨勝根借款167萬元,并對其中的165萬元按月利率1.5%自2010年7月4日起計付利息。二、駁回原告黨勝根的其他訴訟請求。限你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城關法庭領取上述法律文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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