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科院專家日前指出,村民自治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了“選舉政治”,即使村干部在治理過程中出現“黑惡化”的現象,普通村民也無法實施他們作為“選民”的一般權利,而只能任由他們肆意妄為。這些現狀都對我們當下的農村治理模式提出了挑戰,需要我們去進一步創新治理機制。(《農民日報》11月25日)
在很多農村地區,提到村民自治,其實就是大伙投票選干部,此外便沒有什么實質性的內容可言。所謂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都只是“有形式而無實質內容”。村官,負責著最基層的工作,他們其中的很多人雖然“不算官”,但他們卻因擁有實權可能成為腐敗一族。官銜小,膽子大,位小權大缺少監督,在村干部腐敗案中,鄉村干部相互勾結、共同作案的情形并不鮮見。
由于村莊已有相當的自主權,基層政權組織并不直接發號施令,因而往往通過給予某種“好處”,才能實現權力滲透。而村莊領導人也需要與政權組織的領導人建立“關系”,以獲得進一步的支持。由此形成基層政權組織與村領導的利益共同體。以上因素所帶來的后果之一,就是地方特別是基層政權組織的利益化傾向。調查顯示,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以及國家對農民稅費的減免,當下,在經濟發達的城鄉接合部地區,村干部腐敗多集中在土地補償款、企業改制等方面。而在經濟相對落后的農村地區,腐敗則多發生在截留國家下撥款物、私分集體資產上。對此,很多人認為,村民自治這一制度已經遭遇了發展的瓶頸。
人們一般認為,鄉村社會的發展需要精英的引領,尤其是“經濟能人”的示范引導,需要能公正地化解矛盾糾紛,能協調統籌農村社會全面發展,能尊重順應農民意愿的綜合型“能人”。在今天的中國鄉村,執掌著鄉村治理權力的人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鄉村的各類能人,即所謂精英。然而,成也精英,敗也精英。精英治理模式由于將鄉村社會發展的希望只寄托于少數人的能力素質上,使得它本身具有天生的硬傷和脆弱性,在實踐中暴露出對農民民主權利的侵蝕,以及對鄉村社會和諧穩定的負面影響。現實中出現的鄉村權力異化腐敗現象讓人們更加清晰地看到,把希望寄托在少數人身上的理想終歸是一相情愿的空想,只有通過設置可操作的制度才能真正防止精英治理模式的異化。
那么,什么是制度化的機制呢?亨廷頓曾經把政治制度化歸結為政治的“組織與程序獲得價值和穩定性的過程”,它建立在政治組織和政治程序的合法性基礎之上,并指導著政治行為模式,體現在組織與程序的適應性、復雜性、自立性和凝聚力等方面。筆者以為,制度化的邏輯首先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以及諸如慣例、程序、習俗、信仰、范式等在內的所有規則。然后,通過這些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去改變基層的經濟結構與政治結構,從而使民主、權利統一起來,實現政治整合,形成合法性的政治認同。
可以預期,接下來,《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及的土地流轉制度、社會保障制度、健全農村民主管理制度以及推進農村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等等問題,會逐個破題,并最終通過立法的方式,作為此次改革的成果固定下來。
在很多農村地區,提到村民自治,其實就是大伙投票選干部,此外便沒有什么實質性的內容可言。所謂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都只是“有形式而無實質內容”。村官,負責著最基層的工作,他們其中的很多人雖然“不算官”,但他們卻因擁有實權可能成為腐敗一族。官銜小,膽子大,位小權大缺少監督,在村干部腐敗案中,鄉村干部相互勾結、共同作案的情形并不鮮見。
由于村莊已有相當的自主權,基層政權組織并不直接發號施令,因而往往通過給予某種“好處”,才能實現權力滲透。而村莊領導人也需要與政權組織的領導人建立“關系”,以獲得進一步的支持。由此形成基層政權組織與村領導的利益共同體。以上因素所帶來的后果之一,就是地方特別是基層政權組織的利益化傾向。調查顯示,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以及國家對農民稅費的減免,當下,在經濟發達的城鄉接合部地區,村干部腐敗多集中在土地補償款、企業改制等方面。而在經濟相對落后的農村地區,腐敗則多發生在截留國家下撥款物、私分集體資產上。對此,很多人認為,村民自治這一制度已經遭遇了發展的瓶頸。
人們一般認為,鄉村社會的發展需要精英的引領,尤其是“經濟能人”的示范引導,需要能公正地化解矛盾糾紛,能協調統籌農村社會全面發展,能尊重順應農民意愿的綜合型“能人”。在今天的中國鄉村,執掌著鄉村治理權力的人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鄉村的各類能人,即所謂精英。然而,成也精英,敗也精英。精英治理模式由于將鄉村社會發展的希望只寄托于少數人的能力素質上,使得它本身具有天生的硬傷和脆弱性,在實踐中暴露出對農民民主權利的侵蝕,以及對鄉村社會和諧穩定的負面影響。現實中出現的鄉村權力異化腐敗現象讓人們更加清晰地看到,把希望寄托在少數人身上的理想終歸是一相情愿的空想,只有通過設置可操作的制度才能真正防止精英治理模式的異化。
那么,什么是制度化的機制呢?亨廷頓曾經把政治制度化歸結為政治的“組織與程序獲得價值和穩定性的過程”,它建立在政治組織和政治程序的合法性基礎之上,并指導著政治行為模式,體現在組織與程序的適應性、復雜性、自立性和凝聚力等方面。筆者以為,制度化的邏輯首先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以及諸如慣例、程序、習俗、信仰、范式等在內的所有規則。然后,通過這些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去改變基層的經濟結構與政治結構,從而使民主、權利統一起來,實現政治整合,形成合法性的政治認同。
可以預期,接下來,《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及的土地流轉制度、社會保障制度、健全農村民主管理制度以及推進農村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等等問題,會逐個破題,并最終通過立法的方式,作為此次改革的成果固定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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