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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覺接受人大監督 促進司法公開公正
發布時間: 2008-09-17 00:00 來源: 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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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忠

  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不僅是人民法院必須履行的職責和義務,也是維護群眾利益,密切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提高執法水平,推進隊伍建設的重要保證。因此,人民法院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對促進司法公開公正、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具體說來,人民法院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抓好抓實接受人大監督工作:  
    一、加強學習,提高三個認識
    人民法院要把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下簡稱《監督法》)作為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進行部署,著力提高全體法官對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重大意義的認識:
    1、接受人大監督是實現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是人民群眾各項權利的最后一道保護屏障,肩負著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嚴和統一的重大職責。通過人大監督,能夠保證人民法院嚴格執法、公正裁判,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從而推動依法治國的進程。 
    2、接受人大監督是確保公正司法的客觀需要。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的目的是維護社會穩定,實現公平正義。通過人大監督,有利于幫助法院不斷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執法水平、提升隊伍素質。 
    3、接受人大監督是構建和諧司法的現實需要。通過人大監督,能夠規范司法行為,了解群眾的需求、想法和呼聲,增進法官與群眾之間的溝通和理解,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和諧司法。 
    二、強化措施,增強四性
    1、建章立制,增強接受人大監督的規范性。必須把接受人大監督工作當成大事來抓,納入院黨組的議事日程和崗位責任制考核。要將院黨組成員和各庭室負責人作為接受人大監督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成立專門機構,指定專人負責與人大常委會的聯絡工作,形成全院上下一盤棋、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格局。要按照《監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的若干意見》有關規定,就向人大報告工作、辦理意見建議、邀請人大代表視察工作、旁聽案件審理等方面制定各項制度,為接受人大監督提供有力的制度和組織保證。  
    2、擺正位置,增強接受人大監督的主動性。必須牢固樹立“監督就是愛護,監督就是支持,監督就是幫助,監督就是指導”的監督觀,妥善處理好接受人大監督和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關系,切實把人大監督作為推動審判工作的動力。對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難問題要主動向人大常委會請示,對法院的重大活動和重大工作布署及時向人大作專題報告,主動邀請人大代表到法院視察工作、旁聽案件審理,主動贏取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法院工作的支持。
    3、加強溝通,增強接受人大監督的聯動性。首先要做到內部監督與人大監督聯動。通過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及時有效地啟動法院內部各項審判監督程序,解決好人民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以增強人大監督的權威性。其次要做到嚴厲懲處與人大監督聯動。把嚴厲懲處作為促進人大監督的有力武器,通過嚴厲懲處被監督查實的違法違紀行為,形成鮮明的警示教育效應,以增強人大監督的實效性。
    4、更新觀念,增強接受人大監督的能動性。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自身能動性,注重抓好審判、執行工作中容易發生問題的環節,強化對審判權和執行權的監督制約,建立和健全統一裁判尺度、完善質量管理體系、規范法官行為等公正透明的裁判運行機制,建立和健全包括“不愿為”的自律機制、“不敢為”的懲戒機制、“不能為”的防范機制和“不必為”的激勵機制在內的廉政制度體系,從體制上增強司法的公信與透明,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司法腐敗,能動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 
    三、注重實效,堅持“五個到位”
    1、堅持向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到位。在每年人代會上,要嚴肅認真、實事求是、全面準確地報告法院工作,認真聽取和收集人大代表的意見和建議。日常工作中,將法院改革、隊伍建設、重大案件審判等重要工作部署及時向人大常委會進行專題報告,以便人大全面掌握法院的工作動態,增強人大監督的針對性。
    2、堅持接受人大工作檢查到位。人大工作檢查,是人大行使監督權的重要途徑之一。要高度重視、認真對待、積極配合人大常委會、專門委員會領導和人大代表的視察、檢查工作。對在視察、檢查、監督中人大領導的指示和要求、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要不折不扣的予以改進。
    3、堅持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到位。無論是人大代表在大會期間或閉會期間提出的意見建議,還是人大領導交辦、轉辦的個案,都要及時、高質量的進行辦理,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
    4、堅持與人大代表聯絡溝通到位。要與各級人大代表建立暢通、長效的溝通渠道,通過組織人大代表旁聽庭審、定期向人大代表征求意見和建議、聘請人大代表擔任執法監督員等方式,加強與人大代表之間的聯系、理解和溝通,擴大人大監督的層面和效果,確保接受人大監督的經常化和全面化。
    5、堅持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到位。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是延伸、發展、補充自覺接受人大監督的重要途徑,能起到有效監督法官與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不正當接觸,使法院為當事人提供司法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線作用得到有力保證。為此,要將通過法定程序選任的人民陪審員工作納入崗位目標責任制考核,明確人民陪審員參審率和每年參加陪審或協助執行的案件數量,從而提高審判工作的透明度。(作者系竹山縣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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