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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和諧社會要求法官提高素質
發布時間: 2007-10-08 00:00 來源: 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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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忠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戰略思想,“和諧社會”已經成為當前國家發展和建設的重心,這就對法官的能力素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當前,人民法官在努力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應當著重在提高以下幾個能力上下工夫:
  一是要在提高司法為民的能力上下工夫。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中國共產黨的根本宗旨。作為黨領導下的人民法院,其根本宗旨也必然是司法為民。“法親于民、法化于民、法惠于民、法護于民”是人民法院工作根本宗旨的集中表述。在我國,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70%以上在基層,直接面對廣大群眾的主要是基層法官。所以,基層法官尤其要把司法為民的各種措施落實到審判工作各個環節之中,落實到思想意識和行動之中。正如肖揚院長所說:“司法為民重點在司法,本質在為民,關鍵在基層。”因此,基層法院的法官必須不折不扣地堅持和落實好黨的群眾路線,情為民系,利為民謀,法為民執。
  二是要在提高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能力上下工夫。堅持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是人民法院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性質決定的。人民法官必須要樹立人民法院工作為黨和國家中心工作服務的大局意識,不斷提高認識大局、把握大局、服務大局的能力。這是大局,也是最大的政治。每一位法官必須把工作思路置于黨和國家的大局之中,找準保障大局的結合點和服務大局的著力點。必須具有將審判活動寓于國家工作大局之中的能力,力促辦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三是要在提高公正與效率的能力上下工夫。公正與效率,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永恒主題,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司法基礎,也是衡量法官司法能力強弱和司法素質高低的根本標準。法官應當通過準確適用法律、公正及時地裁判案件,實現和維護全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努力使所辦案件經得起歷史的考驗。所以,法官要以案件質量為生命,以提高效率為目標,在具體的審判工作之中增強司法能力建設。
  四是要在提高維護穩定和定分止爭的能力上下工夫。保持長治久安、維護社會穩定,是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人民法院一項義不容辭的政治任務。落實到每一位法官身上,就是要增強維護穩定的責任感和緊迫感,通過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嚴懲各種危害國家安全、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在審判工作中,努力提高維護社會穩定的能力和本領。基層法院每天面臨大量的民事糾紛,而處理這些紛繁復雜的矛盾,是一項社會性很強的工作,不僅需要法官具備較高的法律素養,而且需要較強的處理復雜局面的應變能力。既要明確指出對各種法律行為結果應負的責任,又要細致入微地了解當事人的思想、情緒、性格以及與周圍的關系,循循善誘化解當事人之間因糾紛產生的隔閡和對立的心理,做好群眾工作。一個優秀的法官必須善于運用各種能力處理復雜的社會問題,這樣才能真正使法院起到社會“穩壓器”和“減壓閥”的作用。(作者系縣法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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