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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人大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職能作用
發布時間: 2005-07-27 00:00 來源: 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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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人大常委會常務副主任 王友軍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構建和諧社會,既需要通過加快發展來增強社會物質基礎,通過改革創新來豐富先進文化,也需要通過民主法制建設來提供可靠有力的制度保障,更需要健全的監督體系和有效的監督機制來規范權力運行。而憲法和法律賦予了人大及其常委會最具權威、至高無上的監督職權,就應義不容辭地承擔在實現建設和諧社會目標中的重要作用。為此,筆者就人大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職能作用,淺表一孔之見。
  一、善于決定“事”,服務發展增和諧
  正確有效行使決定權,關鍵在于決定事項的準確定位和決定內容的把握尺度,使其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避免決定內容空洞,造成決定事項與執行落實脫節,從而有效促進經濟發展,創造豐富物質財富,提高人民群眾生活水平,構建起和諧社會的物質基礎。具體工作中,做到“三個準確把握”,切實履行決定權,服務社會發展,增進社會和諧。
  1、準確把握決定權行使方向。堅持和服從黨的領導,既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履行各項職權時堅持的根本原則,也是在行使決定權時應堅持的基本方向。適時把同級黨委的意圖和主張,通過法定程序變成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及時把有關本行政區域同級黨委重大事項的決策經過人大法定程序變成國家意志和人民群眾的自覺行動,使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事項與黨委決策事項保持一致,有機結合,保障決策、決定事項執行的合力、落實的強度。
  2、準確把握決定權行使定位。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是發展。就竹山來看,貧困是產生社會不和諧的重要原因,發展是消除貧困的根本途徑,發展才能創造更豐富的社會物質財富,使人民群眾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社會生活更加和諧。以服務發展為己任,以促進發展為職責,牢固樹立發展為大、發展為先、發展為重的思想,這不僅是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國家各級機關的現實要求,也是人大及其常委會在行使決定權時,必須準確把握的一個基本定位。唯有把決定權行使溶于服務和促進發展之中,才能保證決定權準確而又不與實際相脫離的行使。
  3、準確把握決定權行使尺度。地方組織法雖規定了重大事項范圍,但缺乏量的規定,地方人大總希望進一步具體化、精確化。然而就立法本意而言,重大事項將隨著時空條件變化而不斷變化,這種“量”是無法根本精準的。這就要求地方人大在確定重大事項成立條件時,充分認識其相對性,堅持從實際出發,視具體情況而定,把具有全局性、長遠性、根本性三個要素作為衡量重大事項成立條件。首先,總攬全局性。要突出“重大”,不要大小事不分盲目決定,這樣既無精力,也不可能決定得好事。就是要把事關經濟發展、推動社會前進、保障事業進步的大事納入決定事項,要前瞻性的總攬國民經濟運行質量、財政保障發展、社會事業協調服務保障的全局性事項,善決社會發展之議,保證既定經濟計劃目標順利實施,保障社會事業協調和諧發展。其次,緊扣根本性。圍繞本地區社會發展的難點問題,既要為同級黨委謀求社會發展路子出謀獻策,也要為本級政府攻克社會發展難點善作決議。就竹山縣來說,就是要圍繞經濟發展的結構性和體制性、經濟發展環境、解決就業和再就業、增強農業綜合效益等難點問題,督促政府提出相應措施和辦法,人大及其常委會適時作出決議、決定,促進經濟社會大發展。其三,把握關鍵性。行使好決定權的關鍵在于把握重大事項的能力和行使決定權的水平,常委會組成人員要精通政策理論,熟知經濟科學知識,準確掌握社情民意。唯有如此,作出的決議、決定才具有科學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才能保證落實的暢達。同時,要結合縣情制定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具體辦法,找準服務決定權行使的切入點和著力點,真正做到主動融入、主動對接,不斷增強依法促進發展、服務發展、保障發展的意識、能力和水平。
  二、勇于監督“權”,保障改革促和諧
  正確處理經濟與社會改革過程中產生的矛盾,妥善協調各方面利益關系,切實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必須充分發揮監督職能,依法監督社會經濟關系,切實保障經濟結構調整、經濟增長方式轉變以及政府職能轉變的順利實現。突出“兩個監督重點”,保障改革順利推進,實現公平、正義的和諧社會法制環境。
  其一,突出司法監督,重點保證公正司法,為改革提供法制保障。要切實擔負起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監督司法的唯一授權,有效監督司法權力運作,保證公正司法。主要應建立和完善好對司法權力運作的監督措施,落實好方便訴訟、造福于民的司法為民,確保公正、體現效率的審判,化解矛盾、息訴止爭的訴訟調解,兌現權益、彰顯法治的執行工作等機制,監督司法機關在保障改革和促進和諧社會中保駕護航的司法能力。重點應把司法職業道德納入人大監督層面,目前不會審案或不會辦案這一法律、業務基本素質,并不是司法隊伍中主要問題,而司法職業道德不高應該是導致少數司法不公的主要“癥結”。這就要求人大要把監督事與監督人有機結合起來。在任前,要把法官、檢察官的司法職業道德作為重要考察內容,把好入口。在任后要跟蹤監督,通過調閱其承辦個案案卷,調查訴訟雙方當事人反映,把那些敬業精神、工作責任心不強,職業道德良心不端正的司法人員,大膽運用撤銷審判、檢察人員職務的剛性監督手段,促進司法職業道德水平提高,保證公正司法。
  其二,突出行政監督,重點保證依法行政,為改革提供高效管理保障。構建和諧社會要求依法行政,建立完善的社會管理體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要監督和支持政府整合社會人力、物力、財力資源,集中優勢資源全心謀求發展。針對縣域經濟發展、經濟體制、政治體制改革和社會結構變化而帶來的新情況、新問題。一些過去曾有人管的事情,現在沒人管了;過去管理很嚴,如今變渙散了;還有一時沒人管,產生管理斷層和盲區的。人大要切實監督和敦促政府依法行政、科學行政,規范行政行為。同時,一個秩序良好、和諧協調的社會,不僅需要一個民主、法治的行政權威,也需要一個廣泛的社會自治和合作網絡。要監督和支持政府大力發展各種行業、社區、中介組織,把政府不該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分解到這些社會組織中去,實行社會管理的合理分層,形成行政主導、社會協同、群眾參與的管理格局。在農村要監督落實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發揮基層村級組織的自治能力,管理農村事務。依法合理分配行政權力,把政府主要精力轉移到抓改革、謀發展的大事上來。
  三、唯賢任用“人”,維護穩定保和諧
  用好一個人,能干成一番事業;用人失誤,將會貽誤事業發展。正如毛澤東同志所說:政治路線確定后,干部就是決定因素。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是落實黨管干部的最后一關,至關重要。為此,具體工作中,要找準“三個點”,任用好“人”,創優發展環境,維護穩定保護和諧。
  1、找準黨管干部與依法任免的共同點。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把黨的主張變成國家意志,更好地實現黨對干部工作的領導的需要。人大依法任免與黨管干部雖然方式不同,但目標、任用條件和標準都是一致的。其實質是通過法定程序,把人民享有管理國家的權力,部分地委托給人民可以信賴的“公仆”代為行使。人大要自覺地把堅持黨管干部與依法任免干部結合起來,把堅持黨的領導、發揚人民民主和嚴格依法辦事統一起來,既實現黨的主張,又使之符合憲法和法律要求,符合人民的愿望。憲法和法律是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相統一的集中反映,嚴格依法辦事,在一定意義上講,就是堅持和尊從黨的領導。
  2、找準組織考核與人大考察的結合點。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如何做到知情善任,解決跟著“感覺走”的問題。筆者認為,既然黨管干部與人大依法任免的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達到用好干部、推動黨和人民事業發展這一根本目的,一方面人大要主動參與組織部門對擬任干部的考察工作,另一方面黨組織要開明的看待這一問題,積極邀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參與擬任干部的考核,并使其逐步形成一項制度。這樣做既有利于節約考核、考察成本,又有利于人大真正做到知人善任,更有利于把黨的意圖與人大依法任免高度統一起來。
  3、找準任前把關與任后監督的對接點。常委會要在堅持已有的任前考法、供職演說、集體頒發任命書等任前把關形式,來增強任命對象的公仆意識、民主意識和法制觀念,使其正確地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更好地為人民服務,為人民謀利益。但權力授予后,人大要加強對其跟蹤監督,制止權力的濫用。要通過年度提交述職報告、定期開展工作評議和述職評議的有效監督方式,來加強對任后干部的跟蹤監督,整合人力資源,全心投身和服務于縣域經濟發展。只有人人為了發展、個個謀求發展,共同促進發展,才是有效解決穩定的根本途徑,構筑起和諧社會的大環境。
  總之,人大及其常委會要以自己出色的工作,有效的把“三權”行使落實到改革、發展、穩定之中,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強有力的民主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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