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表決通過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新《統計法》”),根據權威人士介紹,這次修訂的根本目的是為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為此,新《統計法》在提高統計調查的科學性,堅持統計調查的獨立性,杜絕領導干部人為干預統計工作等方面都作了進一步規定。
對于了解國情國力、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統計和《統計法》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但僅2008年,全國立案查處的統計違法案件就達1.73萬起。作為較大面積造假的集中反映,某年各省、市、自治區上報的GDP匯總數據竟然比國家統計局公布的GDP總量高出2.66萬億元,增速高出3.9個百分點。
統計造假的主要演繹方式是“數字出官,官出數字”,鑒于此,新《統計法》突出強調地方政府及各單位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及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此禁止性規定從某種程度上道出了統計造假的主要病癥。
病體康復需要君臣輔佐多管齊下。雖然說,新《統計法》不僅更為具體地給出了何為統計違法行為,而且更為嚴厲地給出了統計違法行為該受何種處罰,但是,同樣不能忽視的另一個事實是,以前事關統計的法律法規并非全然無涉于此。譬如說,1996年修訂后的《統計法》即規定,“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領導人不得強令或者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由此可見,作為一系列復雜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統計造假不可能單純依靠一個《統計法》而根除。
面對紛繁復雜的現實世界,人為構建的法律法規受限于諸多因素。就《統計法》而言,其著重訴求的“統計獨立”,必要前提是拒絕“官出數字”。但事實上,“官出數字”的前一環節卻還存在一個“數字出官”。大量事實表明,在激勵足夠大的情況下,專就不當行為本身進行約束往往事倍功半,因為相比于違法者,執法者天然處于信息不對稱的弱勢一方;更何況,同一體制內的執法者自身會不會枉法,則又陷入官員會不會“出數字”的類似不確定。
從操作層面看,防止“官出數字”的前提條件是防止“數字出官”,即,不再讓官員僅僅憑借統計數據、甚至僅僅憑借統計造假獲取升遷。這一目標的實現,可借助于兩大措施:
其一,完善體現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要求的干部考核評價體系。從其內容而言,就是要既注重考核發展速度,更注重考核發展方式、發展質量;既注重考核經濟建設情況,更注重考核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實際成效。從其方式而言,就是要擴大考核民主,加大民眾滿意度在考核評價中的權重。
其二,統計工作應當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和評議。在規范管理的前提下,應當允許甚至鼓勵學有專長的民間機構和個人,獨立開展統計調查,并將其作為官方統計的有益補充與比鑒。這樣,即使仍有官員有意于造假,其行為也能低成本、無懸疑地迅速大白于天下。(作者系《中國經濟周刊》評論員)
(來源:《中國經濟周刊》)
對于了解國情國力、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統計和《統計法》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但僅2008年,全國立案查處的統計違法案件就達1.73萬起。作為較大面積造假的集中反映,某年各省、市、自治區上報的GDP匯總數據竟然比國家統計局公布的GDP總量高出2.66萬億元,增速高出3.9個百分點。
統計造假的主要演繹方式是“數字出官,官出數字”,鑒于此,新《統計法》突出強調地方政府及各單位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及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此禁止性規定從某種程度上道出了統計造假的主要病癥。
病體康復需要君臣輔佐多管齊下。雖然說,新《統計法》不僅更為具體地給出了何為統計違法行為,而且更為嚴厲地給出了統計違法行為該受何種處罰,但是,同樣不能忽視的另一個事實是,以前事關統計的法律法規并非全然無涉于此。譬如說,1996年修訂后的《統計法》即規定,“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領導人不得強令或者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由此可見,作為一系列復雜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統計造假不可能單純依靠一個《統計法》而根除。
面對紛繁復雜的現實世界,人為構建的法律法規受限于諸多因素。就《統計法》而言,其著重訴求的“統計獨立”,必要前提是拒絕“官出數字”。但事實上,“官出數字”的前一環節卻還存在一個“數字出官”。大量事實表明,在激勵足夠大的情況下,專就不當行為本身進行約束往往事倍功半,因為相比于違法者,執法者天然處于信息不對稱的弱勢一方;更何況,同一體制內的執法者自身會不會枉法,則又陷入官員會不會“出數字”的類似不確定。
從操作層面看,防止“官出數字”的前提條件是防止“數字出官”,即,不再讓官員僅僅憑借統計數據、甚至僅僅憑借統計造假獲取升遷。這一目標的實現,可借助于兩大措施:
其一,完善體現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要求的干部考核評價體系。從其內容而言,就是要既注重考核發展速度,更注重考核發展方式、發展質量;既注重考核經濟建設情況,更注重考核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實際成效。從其方式而言,就是要擴大考核民主,加大民眾滿意度在考核評價中的權重。
其二,統計工作應當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和評議。在規范管理的前提下,應當允許甚至鼓勵學有專長的民間機構和個人,獨立開展統計調查,并將其作為官方統計的有益補充與比鑒。這樣,即使仍有官員有意于造假,其行為也能低成本、無懸疑地迅速大白于天下。(作者系《中國經濟周刊》評論員)
(來源:《中國經濟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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