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單位要求黨員積極參加縣委、政府舉辦的“千名黨員進社區,志愿服務作貢獻”活動,對黨員進社區開展志愿服務還作了具體規定,半年要統一檢查。但是,承諾志愿書倒是簽了一扎堆,簽名承諾要幫助解決的問題卻廖廖無幾,有的以客觀理由“一推了之”,使承諾書變為“一紙空文”,究其原因,是由于有些黨員干部熱衷于搞形式主義,走過場,抓落實僅僅停留在會上,嘴上和紙上。
黨員干部進社區、訪民情、聽民意、辦實事,開展志愿服務本無可非議,這應該是一件好事情、好現象。但如果僅僅停留在承諾書上簽名,并以此作為成績和經驗來匯報和宣傳,那只是作秀而已。檢查黨員干部是否真心進社區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不僅要看他怎樣承諾的,更要看他是如何做的,為群眾解決了多少實際困難。
筆者認為,承諾志愿書簽訂后,首先要把目標,具體責任和相應責任人在本單位(部門)進行公示,既讓承諾人增加緊迫感和責任感,又利于群眾進行監督。其次要定期檢查承諾書簽訂單位(人)責任目標落實情況,對措施和任務不落實,履行職責不到位的,要及時督促整改。承諾期滿,要按責任約定的內容嚴格考核,認真總結,獎罰分明,切實維護承諾書的嚴肅性和約束力,決不能走過場、做樣子。否則,久而久之,承諾書就形同一紙空文,失去了它本該具有的作用。(陳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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