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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議文明執法”系列言論之八:平等意識與和諧關系
發布時間: 2008-07-28 00:00 來源: 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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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年前老家發生了這樣一件事:因為覺得定稅過高,經商的鄰居向征管員索要定稅標準看,該征管員不僅不予提供,反而連吵帶吼甚至拍桌子動板凳要強行征繳,最后鬧得不歡而散。同為這事,幾天后另一征管員上門,耐心解釋政策,詳細介紹征收標準,鄰居弄清情況后,很快就按標準足額繳納了稅款。 
  “他依法收稅,我照章納稅,應該是平等的。憑什么啥子都由他說了算?”事隔多年,鄰居的話仍然言猶在耳,事實上,他的這段話既反映了他的心聲,也反映了所有行政執法相對人的心聲。 
  俗話說“法大于天”,代表法律的執法者在履行管理職責時,應該有其威嚴性,執法對象對此是可以接受的。但同時也應看到,執法者和執法對象在法律范圍都有各自該享受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從這個角度看雙方也應有其平等性。比如,交警在糾正違章車輛時先敬個禮,行政部門在下達處罰決定書前要先下發告知書,犯罪分子可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等等這些,都需要執法部門以平等的態度去對待。如果執法人員在內心存在特權思想,自以為身穿制服頭頂國徽就應當高高在上,說一不二,對群眾態度蠻橫,稍有不順便一拍二嚇甚至動手打人,為了目的,不講手段,勢必會弄僵和行政執法相對人的關系,引發很多不必要的矛盾。 
  經常看港臺片的觀眾都知道,香港警察抓人哪怕是殺人犯或者大毒梟時,都要提醒“你有權保持沉默,否則你所說的一切,都可能作為指控你的不利證據”。對于罪大惡極的刑事犯罪分子,執法者尚需明確提醒他們該享受的權利,何況我們各個行政管理部門的日常管理呢?所有執法人員,只有充分尊重被執法對象人格,保證其應該享受的權利,在法律范圍內文明執法,才能讓讓執法對象心悅誠服,最終營造出和諧的執法環境。(海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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