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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紀律要求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20-02-03 19:07 來源: 編輯:岳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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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紀發〔2020〕2號


關于嚴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十個一律”紀律要求的通知


  各鄉鎮黨委、政府、紀委(監察室),縣委各部委辦、縣級國家機關各委辦局、各人民團體、縣紀委監委派出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紀委監委《關于堅決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紀律保障的通知》(鄂紀發〔2020〕1號)文件精神,在疫情防控阻擊戰中堅決落實中央和省、市、縣委部署要求,確保全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序開展,特對全縣黨員、干部和從事公務的人員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提出“十個一律”紀律要求:

  一是對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以及省、市、縣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落實不堅決、陽奉陰違、推諉扯皮,造成嚴重后果的,一律依紀依規從嚴從重從快處分。

  二是對于制造、散布、傳播謠言等嚴重違反政治紀律政治規矩的一律給予撤職乃至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三是對于瞞報、謊報疫情防控信息的一律給予撤職乃至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四是對于工作失職導致漏報、遲報、錯報疫情防控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一律依紀依規從嚴從重從快處分。

  五是對于疫情防控過程中不服從組織安排、擅離職守、臨陣脫逃的,一律給予撤職乃至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六是對于疫情防控過程中不擔當、不作為、慢作為、假作為、亂作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一律予以降職或者給予撤職乃至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七是對于貪污侵占、截留挪用防控專項資金、防護物資的一律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八是對于借防疫之機搞權錢交易、假公濟私、謀取私利的,一律依紀依規從嚴從重從快處分;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九是對于疫情防控過程中出現上述違紀違法情形之一的一律先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再倒查單位黨委(黨組)主體責任和紀委(派出紀檢監察組)監督責任。

  十是對違反上述九種情形受到處理處分的案件,一律送省、市紀委監委審核,并公開通報曝光。


  中共竹山縣紀委

  竹山縣監察委員會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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