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依法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全力保障我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堅決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一級響應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在疫情防控期間依法嚴厲查處下列違法、犯罪行為:
一.不如實告知重點疫情地區行程及與疫情人員接觸史,影響疫情防控工作的;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故意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以故意逃避、惡意阻撓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的;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疫職務的;
三.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礙執行任務的警車、救護車、公務車輛通行的;擾亂醫療機構正常診療秩序、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損壞醫療機構財產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的;
四.強拿硬要、任意損毀、占用、盜竊、詐騙、哄搶、搶奪、破壞、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資、設備的;以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的;
五.編造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有關的虛假信息或明知是此類虛假信息而故意傳播,制造恐慌、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銷售偽劣口罩、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醫用衛生材料或銷售用于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的;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擾亂市場秩序的;假借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做虛假宣傳的;
七.不顧疫情防控大局,以個人或群體利益為由,串聯、煽動、組織非法游行、集會或在公共場所聚集鬧事等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的;
八.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的;
九.拒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十.實施擾亂社會秩序和妨礙疫情防控工作的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防控疫情是全社會共同責任,政法機關鼓勵人民群眾積極舉報涉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線索,共同維護好社會秩序。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竹山縣人民法院
竹山縣人民檢察院
竹山縣公安局
竹山縣司法局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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