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當前疫情防控“外防輸入”排查工作,根據市疫情防控指揮部第47號通告,市民發現從境外到竹未報備人員可向公安機關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公安機關將予以獎勵,此辦法適用至疫情結束。
一、舉報范圍
有下列8種情況之一的,便可向公安機關110報警服務臺舉報:
1、從境外即將入竹(回竹)或尚在入竹(回竹)途中的人員;
2、境外入竹(回竹)人員尚未到社區(村居)登記備案的;
3、境外入竹(回竹)人員不按規定隔離觀察、擅自外出活動的;
4、境外入竹(回竹)人員曾有重要地區居住史、近期旅游史、途經史、務工史、與重要地區人員接觸史等事實的;
5、境外入竹(回竹)人員有發熱、咳嗽等癥狀的,不按規定接受治療,不如實報告或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的;
6、境外入竹(回竹)人員與確診、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不主動登記報備的;
7、境外入竹(回竹)人員在轄區內賓館住宿,未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8、境外入竹(回竹)人員凡應該報告而故意隱瞞不報的其他情形。
二、舉報途徑
舉報人可以直接到就近公安機關舉報;舉報人可以撥打110或各地公安機關報警電話進行電話舉報;舉報人可以通過掃描“二維碼”(附后)進行舉報。
三、獎勵標準
對上述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從境外(含港澳臺地區)入竹(回竹)沒有如實申報的,給予舉報人100至500元/次的獎勵;經查證屬實,且有發熱、咳嗽等癥狀或為疑似人員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次的獎勵;經查證屬實并確診的,給予舉報人3000元/次的獎勵。多人聯名舉報的,按一人舉報線索獎勵。
竹山縣公安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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