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
為規范礦產資源和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有效保護我縣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湖北省礦產資源開采管理條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采砂、采礦、制砂、囤砂、運砂、銷售砂石行為通告如下: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采砂、采礦許可證,嚴禁在我縣行政區域內的河道(包括自然河道、湖泊、水庫、人工水道、滯蓄洪區等)、耕地、林地、未利用地等土地上(包括地表以下)開采砂石。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出租或強租上述河道、土地等進行砂石開采。嚴禁不按許可的時間、地點、范圍、深度、采砂控制量和作業方式開采砂石;嚴禁非法占地制砂。
對上述違法違規采砂、制砂的行為,依法嚴厲打擊。
二、各鄉鎮人民政府依據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屬地保護責任,對轄區內采砂采礦管理負總責;縣直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常態化執法巡查,受理群眾舉報和投訴,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發現有非法采砂采礦行為的,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應第一時間組織人員到現場實施勸導、控制,并及時報告與協助縣砂石辦、縣直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
各鄉鎮人民政府因轄區內河道防洪治理,確需對河道內砂石進行清淤及外運的,應當報請縣水利和湖泊局審批,經縣政府同意后實施;村民因生活自用的少量砂石料不得進入市場銷售。
嚴禁借河道清淤、堤防整治、河道拆違、涉河建設項目、低產田(林)改造和土地整理之機,偷采、盜采砂石。
三、非法開采的砂石礦石、違規囤積堆放不能提供合法來源的砂石礦石,相關職能部門查證屬實后,一律依法作沒收或清除處理。有合法來源憑證的砂石礦石,禁止違法、違規堆積存放。違反規定的,限期整改到位(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逾期未改的,砂石一律依法實行沒收或作清除等處理,并按法律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四、沒有合法來源憑證的砂石礦石,運砂船舶(車輛)不得裝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銷售。違反規定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扣押相關船舶(車輛),沒收違法所得和砂石礦石,按規定并處罰款。
五、船舶(車輛)等運輸機具,嚴禁在全縣境內所有道路、水域、碼頭非法停靠、非法裝運砂石礦石。違反規定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
六、損壞或擅自拆除采砂船舶(車輛)電子信息化監控設備的,由相關職能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逾期未改正的,依法進行處罰。
七、對“砂霸”“礦霸”等黑惡勢力和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以及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暴力抗法行為,將結合“掃黑除惡治亂”專項行動,從快從嚴從重依法打擊。
八、保護生態環境和資源是全縣人民的共同責任,歡迎廣大群眾對發現的非法采砂采礦及經營行為進行舉報(舉報電話:縣水利和湖泊局0719-4232357;縣檢察院12309;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0719-4232735;縣砂石辦0719-4221099,0719-4221520)。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竹山縣統一規范砂石資源經營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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