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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河湖長制辦公室關于印發《湖北省小微水體 治理管護工作指南(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20-10-12 16:38 來源:竹山融媒體中心 編輯:張榮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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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推進河湖長制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推進第4號省河湖長令及《湖北省碧水保衛戰“攻堅行動”實施方案》《關于在小微水體實施河湖長制的指導意見》深入實施、落地見效,指導各地順利完成省委目標責任考核相關項目,經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我辦組織編制了《湖北省小微水體治理管護工作指南(試行)》?,F印發給你們,供組織開展小微水體治理管護時參考。

 

湖北省河湖長制辦公室

2020年9月28日


 

 

 

湖北省小微水體治理管護工作指南

(試行) 

 

湖北省河湖長制辦公室

2020年9月


前  言

 

為規范小微水體綜合治理和長效管護工作,清除人民群眾身邊的污染,推動小微水體整治攻堅戰見行動、見成效,根據第4號省河湖長令及《湖北省碧水保衛戰“攻堅行動”實施方案》、《關于在小微水體實施河湖長制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規定,特編制本指南。

本指南共5章,主要技術內容包括:

——小微水體定義、分類與評估

——小微水體整治目標、原則、方式及整治技術等

——小微水體管護目標及內容等

 

本指南發布單位:湖北省河湖長制辦公室

本指南解釋單位:湖北省河湖長制辦公室

本指南主編單位:湖北省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

本指南參編單位:湖北省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湖北省水產科學研究院

本指南主要起草人:賀俊、敖鷹、李亮、高猛、劉路廣、吳瑕、溫周瑞、陳華、張建濤、范楊臻、余明勇、陳緒勛、楊小偉、王敬、王劍、董葦、郭文慧等

 

 

 

 

 

目 錄

一、總則 1

(一)工作任務 1

(二)適用范圍 1

(三)工作流程 2

二、小微水體定義、分類與評估 2

(一)小微水體定義 2

(二)小微水體分類 2

(三)小微水體評估 3

三、小微水體整治 4

(一)整治目標 4

(二)整治原則 4

(三)整治方式 5

(四)整治主體 5

(五)整治效果評估 5

(六)城市小微水體整治技術 6

(七)農村小微水體整治技術 7

四、小微水體管護 9

(一)管護目標 9

(二)管護主體 10

(三)管護內容 11

五、組織實施 16

 

 


 

 

湖北省小微水體治理管護工作指南

(試行)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推進長江大保護、鄉村振興戰略深入實施,打贏荊楚“碧水保衛戰”,推動第4號省河湖長令及《湖北省碧水保衛戰“攻堅行動”實施方案》、《關于在小微水體實施河湖長制的指導意見》落地見效,指導各地組織開展小微水體治理與管護,清除人民群眾身邊污染,恢復小微水體基礎功能和自然形態,提供更多優質生態產品,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特編制本指南。

一、總則

(一)工作任務

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區小微水體整治任務,完成 60%以上農村小微水體整治任務;建立以河湖長制為核心的長效管護機制。

2021年底前,小微水體整治取得階段性成效,基本實現小微水體“三無”(污水無直排、水面無漂浮物、岸邊無垃圾)目標。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湖北省境內小微水體綜合整治、長效管護等工作。

(三)工作流程

各地根據行政區內小微水體基礎臺賬和問題清單,對小微水體現狀進行調查與評估,并劃分為整治類、管護類。整治類小微水體完成整治任務、驗收或評估合格后,納入管護類小微水體。對于管護類小微水體,落實小微水體日常管護人員,加強日常巡查和監督考核,及時處理發現的問題,確保“三無”(污水無直排、水面無漂浮物、岸邊無垃圾)問題不反彈、日常管護見實效、周邊群眾有較高滿意度。

二、小微水體定義、分類與評估

(一)小微水體定義

小微水體是指有匯水、輸水、排水、蓄水功能,有一定水面面積,有持續存在狀態的小塘、小溝、小渠、小溪等水體,主要包括塘堰、山塘、小溝、邊溝、小渠、小水庫、小湖泊等。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及管理需求,將不同類型的水體納入小微水體管理范圍。

小微水體按地域分為城市小微水體和農村小微水體,其中城市指城市建成區(含縣城城區,不包括鄉鎮鎮區)。

(二)小微水體分類

為便于小微水體分片、分類整治與管護,根據小微水體特征及地域分布將其分為以下七類,具體見表1。

 

表1  小微水體分類表

序號

類型

描述

1

城市港渠類

城市具有排水、連通、景觀功能的港渠等

2

城市湖塘類

城市景觀湖(池)、生態塘等

3

自然河溪類

山區或丘陵崗地自然形成的河、溪、溝等

4

農村溝渠類

經過人工改造的具有灌溉、排水功能的溝渠等

5

農村塘堰類

農村門口塘、山塘、堰塘、魚塘等

6

小型湖庫類

未納入河湖長制管理的小型湖庫

7

其他特殊類

難以歸類的其他特殊水體

(三)小微水體評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根據轄區內小微水體基礎臺賬和問題清單,對小微水體進行評估,將小微水體分為整治類和管護類。

1. 整治類。通過感官特征對小微水體進行評估,具有下述一種或多種特征的,應納入整治類:

(1)水體存在異味或顏色明顯異常;

(2)生活污水或其他廢水直排;

(3)岸邊堆積大宗垃圾、廢棄物,或有違章建筑物;

(4)淤積、堵塞嚴重,雜草叢生、流水不暢。

對于感官判斷有爭議的小微水體,應輔以水質檢測等技術手段,根據檢測結果對小微水體進行識別分類,具體檢測指標和識別標準可參照《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工作指南》或《農村黑臭水體治理工作指南》。

2. 管護類。前期已進行整治且驗收合格、或現狀良好、或遠離村民聚集區受人類活動影響較小的小微水體納入管護類。

三、小微水體整治

(一)整治目標

1. 水體無異味,顏色無明顯發黑等異常情況;

2. 水體岸線無污水直排口;

3. 水體底部無明顯垃圾淤積、表面無明顯垃圾漂浮物、沿岸無非法垃圾堆放點;

4. 水體周邊群眾調查滿意度達到90%以上。

(二)整治原則

1. 人民至上。小微水體綜合整治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息息相關,應把綜合整治與問計于民統一起來,鼓勵人民群眾特別是小微水體周邊群眾建言獻策,推動綜合整治順應人民意愿、符合人民所思所盼。

2. 因地制宜。小微水體所在地的經濟社會、地理水文等條件及其本身的功能定位不同,其水質污染負荷、整治難易程度也不同,應系統考慮區域特點,多措并舉、綜合治理。

3.經濟適用。根據小微水體污染程度和整治階段目標的不同,有針對性地選擇經濟適用的技術方法,優先采取資源化利用措施,降低治污成本。

4. 綠色安全。審慎采取投加化學藥劑和生物制劑等治理技術,強化技術安全性評估,避免對水環境和水生態造成不利影響和二次污染。

(三)整治方式

把小微水體整治作為鄉村振興、人居環境整治和文明衛生城市建設的重要抓手,結合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美麗鄉村建設、黑臭水體治理、水系連通及農村水系綜合整治、高標準農田、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和生態修復、水環境綜合整治等項目統籌實施、綜合治理。

有條件的地區也可根據本行政區小微水體的具體情況,制定專項整治方案,予以集中整治。

(四)整治主體

各縣(市、區)黨委和政府是小微水體整治的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對小微水體整治工作負總責。

結合其他項目統籌開展小微水體整治的,一般應由其他項目實施主體按照此指南進行整治,由其他項目委托部門或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及評估。專項開展小微水體集中整治的,應按照政府批復或同意的小微水體整治方案組織實施;沒有制定整治方案的,應根據機構改革后確定的職責職能,由住建部門、農業農村部門分別牽頭負責城市、農村小微水體整治的組織實施、指導評估等工作。

(五)整治效果評估

小微水體整治完成后,應及時向委托部門或主管部門提交整治情況報告,申請整治效果評估。經評估認定達到整治標準后,按有關規定履行銷號程序,納入日常管護。

(六)城市小微水體整治技術

1. 截污納管。通過鋪設污水截流管線,并合理設置提升(輸運)泵房,將污水截流并納入城市污水收集和處理系統。

2. 垃圾清理。清理水體及岸線周邊垃圾,完善水體周邊垃圾收集設施。

3. 生物殘體及漂浮物清理。在水生植物、岸帶植物和落葉干枯腐爛前及時清理,定期打撈水面漂浮物。

4. 清淤疏浚。清理水體底泥污染物,快速降低水體內源污染負荷。清理出的底泥應進行檢測,屬于危廢的應按規定安全處理處置。

5. 生態凈化。采用人工濕地、生態浮島、水生植物種植等技術方法,利用土壤-微生物-植物生態系統有效去除水體中的有機物、氮、磷等污染物。綜合考慮水質凈化、景觀提升與植物的氣候適應性,盡量采用凈化效果好的本地物種。

6. 人工增氧。采用跌水、噴泉、射流及其他各類曝氣形式,提升局部水體的溶解氧水平,并加大區域水體流動性。使用增氧機進行人工增氧的,應結合季節、水質條件、天氣情況和增氧機的工作原理、性能及負荷等因素確定運行時間。

7. 活水循環。對于流動性不強或獨立水體,應根據水體所承擔的具體功能需要,結合實際設置小型水循環系統,提高水體的流動性。

(七)農村小微水體整治技術

1. 控源截污

(1)生活污水。對集中連片且位于城鎮污水處理廠服務范圍內的村莊,納入到城鎮污水收集處理系統。位于城鎮污水處理廠服務范圍外的村莊,聯村或單村建設集中污水處理站。散居及沒有條件建設集中污水處理站的村莊,就近分戶分片處理后排放。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排水應符合DB42/1537的要求。

(2)廁所糞污。實施廁所革命,合理選擇改廁模式,嚴格執行改廁流程,建立長效管護機制,實現農村無害化廁所全覆蓋。村莊衛生廁所改造應符合GB 19379的相關規定。

暢通廁所糞污經無害化處理后就地就近還田,鼓勵探索堆肥等方式,推動廁所糞污資源化利用。

主要使用水沖式廁所的地區,農村改廁與污水治理要做到一體化建設;主要使用傳統旱廁和無水式廁所的地區,做好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3)畜禽糞污。嚴禁畜禽養殖廢棄物、廢水直排或經地面徑流排入小微水體。應通過種養結合、種養平衡實現畜禽糞污腐熟后作為肥料就地就近還田利用。確實不能利用的,要經過處理做到達標排放。

(4)種植業污染。推進化肥農藥使用量零增長行動,有機肥替代化肥,推廣秸稈還田、綠肥種植、測土配方施肥,全面推廣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

(5)固廢垃圾。對生活垃圾進行收集和無害化處理,引導做好垃圾分類減量,探索農村生活垃圾的就地資源化利用。建立以“戶分類、村收集、鎮轉運、縣處理”為主的收運處理體系,條件暫不具備而采取簡易填埋方式的,處理設施建設必須符合GB 50445的要求。

(6)工業廢水污染。淘汰污染嚴重和落后的生產項目、工藝、設備,防止“高耗水、高污染”項目在農村地區死灰復燃。引導企業適當集中入園區,完善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加大農村工業企業污染排放監管和治理力度,防止農村小微水體整治范圍內的工業企業廢水直排。

2. 清淤疏浚

(1)清淤。根據水體淤積情況,有計劃地對小微水體底泥進行清淤。清除的淤泥按GB 50445的相關規定處理。

(2)疏浚。實施農村河溝清流工程,疏浚河道,整治村莊小河(溝、渠),暢通水體,提高引排和自凈能力。按GB/T 38549執行。

3. 生態修復

(1)植物凈化。在坡度、透明度適宜的淺水區栽種挺水植物,在水深大于1.2米的水域可栽種沉水植物。注意適時收割,通過生物競爭和氮磷轉移抑制藻類爆發。

(2)動物控藻??擅慨€放養20~30尾鳙、100~150尾鰱、100千克左右螺蚌,用于控制藻類的生物量,抑制水華產生。嚴禁向水體直接投肥、投糞。

(3)微生態制劑調節。根據水質情況,審慎使用硝化細菌、芽孢桿菌或光合細菌等微生態制劑改良水質。

(4)清潔補水。當水體容量、水深或控制水位低于正常水平,影響水體使用功能時,應及時進行補水,使水量或水位穩定在合理水平。

(5)曝氣增氧。有條件的地方,對較封閉的小微水體可采用曝氣設施增加水體溶氧量,提高自凈能力。

(6)水系恢復。因地制宜實施必要的水體水系連通,打通斷頭河,連通死水塘(湖庫),拆除不必要的攔河壩,增強溝渠、河道、池塘等水體流動性及自凈能力。

(7)環境美化。有條件的地方,可對坑塘、河溝等岸線進行適度綠化,修建水邊步道、親水平臺等便民設施。

四、小微水體管護

(一)管護目標

堅持問題導向、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的原則,建立長效管護機制,實現小微水體“三無”(污水無直排、水面無漂浮物、岸邊無垃圾)目標。有條件的地區,可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人民群眾對優美水生態環境的需要,自行確定管護目標(一般應高于“三無”要求)。

(二)管護主體

小微水體管護以屬地為主,農村小微水體由鄉鎮牽頭,以行政村(居委會)為單元,明確小微水體“一長兩員”(河湖長、監督員、保潔員),落實小微水體日常巡查與管護。城市小微水體由所在街道、社區統一管理和保護。

1. 小微水體“一長兩員”主要職責

小微水體河湖長負責組織指導相應小微水體的管理和保護工作。按照規定頻次對小微水體進行全面巡查,巡查發現的問題,應拍照取證,并及時處理;對無法處理的問題,應及時上報上一級河湖長。

監督員對保潔員的履職情況和小微水體的保潔效果進行監督;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排污、傾倒垃圾、圍墾、破壞管理設施等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對于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收集、了解群眾對小微水體河湖長制工作的建議和意見,并及時向小微水體河湖長反饋

保潔員負責打撈水面漂浮物,清理影響水生態的雜草、岸邊的生活垃圾及其他廢棄物等,按要求將垃圾清運至指定地點;對漂浮物阻攔設施進行日常維護管理。在保潔過程中發現難以解決或苗頭性涉水問題要及時上報小微水體河湖長。

2. 創新多主體、多形式管護模式

在小微水體全面實施河湖長制、綜合整治完成的基礎上,多形式、多舉措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小微水體日常管護。

(1)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針對村(居)民主要集聚區范圍內的小微水體,選聘一批為人正派、公益心強的老百姓擔任家庭渠(塘)長,管好自家門前的渠(塘),引導村(居)民向綠色生活方式轉型。

(2)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縣市級城區、經濟較發達的鄉鎮等)推行市場化作業,聘請專業公司或人員承擔小微水體管護工作。

(3)積極宣傳動員,引導鼓勵機關干部、當地黨員、人大代表、民間河湖長、青年學生、熱心群眾等加入小微水體管護志愿組織,開展小微水體管護志愿活動。

(三)管護內容

1. 巡查

(1)總體要求

小微水體河湖長、監督員應按照巡查頻次要求,及時對管護對象進行巡查。巡查時,應做好詳細現場記錄并拍照留證,記錄、照片等材料應及時整理歸檔;巡查過程中發現水質突然惡化、藻類爆發等情況,應及時向上級河湖長以及鄉鎮(街道)相關職能部門報告;如發現傾倒大宗建筑垃圾、破壞涉水設施等重大違章、違法行為時,應及時勸阻,并第一時間上報。

(2)巡查頻次

小微水體巡查頻次要求詳見表2,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

表2  小微水體巡查頻次

類型

城市港渠類

城市湖塘類

自然河溪類

農村溝渠類

農村塘堰類

小型湖庫類

其他特殊類

巡查頻次

每周不少于2次

遠離村莊(距村莊1千米以上)且受人類活動影響較小的,每月不少于2次;其他每周不少于1次

每周不少于1次

參考類似小微水體進行確定

(3)巡查內容

表3  小微水體巡查內容

類型

巡查內容

共性內容

個性內容

城市港渠類

①水面有無漂浮物;

②水體顏色和氣味是否有明顯異常;

③岸邊有無生活污水、廢水直排;

④沿岸有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雜物,以及有無違章建筑物;

⑤岸線有無崩塌、滑動等失穩現象。

①岸邊綠地是否干凈整潔;

②各類景觀、綠化、安全、環衛等設施是否整潔完好、無污損;

③有無阻水障礙物。

城市湖塘類

①岸邊綠地是否干凈整潔;

②各類景觀、綠化、安全、環衛等設施是否整潔完好、無污損。

自然河溪類

①有無設置攔河漁具、電毒炸魚等非法捕撈行為;

②有無阻水障礙物。

農村溝渠類

①有無阻礙行洪的林木、高稈作物等障礙物;

②岸邊有無圍墾、違規種植等岸線侵占行為。

農村塘堰類

①岸邊有無圍墾、違規種植等岸線侵占行為;

②有無水產養殖尾水隨意排放行為。

小型湖庫類

①岸邊有無圍墾、違規種植等岸線侵占行為;

②有無水產養殖尾水隨意排放等行為;

③有無投肥養魚等行為。

其他特殊類

參考類似小微水體進行確定。

2. 保潔

(1)總體要求

承擔保潔的公司或個人應與委托方簽訂合同,按合同約定開展小微水體保潔工作。在保潔過程中發現水體異常(顏色異常、氣味異常、水面異常、岸線異常等)以及各類涉水違規、違法行為應及時上報小微水體河湖長。

(2)保潔頻次

小微水體保潔頻次要求詳見表4,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

表4  小微水體保潔頻次

類型

城市港渠類

城市湖塘類

自然河溪類

農村溝渠類

農村塘堰類

小型湖庫類

其他特殊類

保潔

頻次

每日不少于1次

遠離村莊(距村莊1千米以上)且受人類活動影響較小的,每月不少于1次;其他每周不少于1次

每周不少于1次

參考類似小微水體進行確定

(3)保潔內容

表5  小微水體保潔內容

類型

保潔內容

共性內容

個性內容

城市港渠類

①利用機械或人工打撈水面漂浮垃圾,水葫蘆、水花生等水生植物(種植物除外);

②清理沿岸垃圾、雜物;

③對漂浮物阻攔設施進行日常維護管理。

①各類景觀、綠化、安全、環衛等設施保潔和維護;

②及時修剪港渠管理范圍內枯黃、枯死和倒伏植株,及時清除植物的枯枝落葉。

城市湖塘類

①各類景觀、綠化、安全、環衛等設施保潔和維護;

②及時修剪湖塘管理范圍內枯黃、枯死和倒伏植株,及時清除植物的枯枝落葉。

自然河溪類

①清除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等障礙物;

②清除違規設置的圍網、地籠等。

農村溝渠類

①清除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等障礙物;

②清除違規設置的圍網、地籠等。

農村塘堰類

①清除違規設置的圍網、地籠等;

②對塘堰明顯淤積堵塞的主要出入口進行疏通。

小型湖庫類

大壩、溢洪道等水工建筑物或設施的保潔

其他特殊類

參考類似小微水體進行確定

3. 應急管護。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應制定小微水體管護應急預案。發生水葫蘆、水花生等水生植物爆發、水華現象或水質突然惡化等突發情況時,小微水體河湖長應及時向上級河湖長和鄉鎮(街道)相關職能部門報告,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采取相應措施妥善處理。

4. 監督。對保潔員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發現保潔不到位時,應督促保潔員清理到位,必要時應向小微水體河湖長反映。發現排污、傾倒垃圾、圍墾、破壞管理設施等有關情況應及時勸止、上報,并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收集、了解群眾對小微水體河湖長制工作的建議和意見,并對保潔及管護效果進行監督評價。

五、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州、縣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小微水體整治管護工作的組織領導,研究制定小微水體相關政策、行動或整治方案,推動小微水體整治和管護任務落到實處。省直有關部門要加強業務指導和檢查督辦,在制定相關政策、出臺相關規范和標準時統籌考慮,形成推進小微水體整治與管護工作合力。

(二)加強資金保障。各市、縣級政府要按照事權劃分落實主體責任,統籌安排水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住建等方面資金,支持小微水體整治和管護工作。各級政府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格局,建立市場化、多元化的小微水體整治管護融資機制,通過以獎代補、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民間資本投入。

(三)加強監督檢查。建立鄉級自查、縣級檢查、市級督查、省級抽查四級結合的工作機制。各級河湖長及其聯系部門要定期、不定期對小微水體整治和管護情況進行巡查,確保工作按要求、按進度順利推進。小微水體整治管護工作納入河湖長制目標責任考核體系。

(四)加強公眾參與。把小微水體整治管護情況納入河湖保護信息發布平臺,暢通公眾監督渠道。探索建立小微水體侵害有獎舉報制度,調動群眾參與監督管護積極性。加強正面引導,宣傳一批示范縣、示范村、示范戶,發揮以點帶面、輻射帶動作用。招募、聘用民間河湖長,建立志愿者服務隊、義務護水隊和義務監督員隊伍,營造社會共治、全民參與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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