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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縣人民法院關于敦促被執行人限期履行義務的通告
發布時間: 2020-10-30 16:42 來源:竹山融媒體中心 編輯:王澤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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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維護法律尊嚴,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央政法委員會《關于切實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現特對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人、被執行人通告如下:

  凡在我院有未結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必須在通告之日起5日內,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對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包括自然人、單位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下同),我院將采取以下措施:

  一、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新聞媒體、網絡平臺和法院公告,對其不守信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況進行曝光。

  二、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送達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依法限制其辦理持有股權的變更,公司名稱、法人資質、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變更,設立新企業及參股經營,抵押登記和企業注銷登記,外遷經營等手續;不得授予“重合同守信用”等榮譽稱號。

  三、將其不誠信行為向人民銀行征信系統進行通報,并向有關金融機構發出風險提示信息,依法限制其融資行為。

  四、向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及不動產登記等部門送達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禁止其參與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公開出讓競價,停止辦理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變更、抵押審批等手續。

  五、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依法通報備案,限制被執行人出國離境。

  六、被執行人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員及公職人員的,對其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行為,將視情況向人大、政協、紀委監委機關,組織人事等部門通報情況。

  七、依法采取傳喚、拘傳、罰款、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

  八、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非法處置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以及妨害執行等涉嫌犯罪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對典型案件將通過新聞媒體進行追蹤報道。 

  十、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妨害執行行為之一的,將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藏、轉移、變賣、毀損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財產的;

 ?。ǘ┌竿馊伺c被執行人惡意串通轉移被執行人財產的;

  (三)故意撕毀人民法院執行公告、封條的;

  (四)偽造、隱藏、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

 ?。ㄎ澹┲甘?、賄買、脅迫他人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問題作偽證的;

 ?。┓恋K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ㄆ撸┮员┝Α⑼{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ò耍┖弭[、沖擊執行現場的;

 ?。ň牛θ嗣穹ㄔ簣绦腥藛T或者協助執行人員進行侮辱、誹謗、誣陷、圍攻、威脅、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ㄊp、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的。

  希望廣大人民群眾及相關單位積極協助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發現被執行人下落或其財產線索的,及時向執行法院舉報,在全社會形成以抗拒、阻礙、干擾人民法院執行為恥,以自覺履行、協助支持人民法院執行為榮的社會風尚。我院將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窮盡執行措施,規范執行行為,強化執行公開,自覺接受監督,確保執行公正,努力形成“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為主、法院強制執行為輔”的工作新局面。

  特此通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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