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竹山縣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公告
根據市政府《關于修訂十堰市中心城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十政發〔2019〕18號),結合本縣實際,制定《竹山縣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征求意見稿)。本《通告》征求了各相關成員單位意見建議。現對外公告,熱忱歡迎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對《竹山縣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征求意見稿)提出寶貴意見!
聯系電話:0719—4225272
十堰市生態環境局竹山分局
2020年11月6日
竹山縣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環保部關于發布<高污染燃料目錄〉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7〕2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4〕6號)、《十堰市大氣污染防治攻堅行動2020年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十政辦發〔2020〕8號)文件的要求,結合竹山縣城區實際,經研究,決定劃定竹山縣城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范圍?,F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燃區范圍
劃定《竹山縣城市總體規劃(2011-2030年)》中確定的竹山縣城市總體規劃范圍除龍王溝黃毛關(50.6公頃)外的為禁燃區。具體范圍為:南部以女媧天池風景區及西側連綿山體為界,西部以潘口水庫為界,東至文峰鄉鄉界,北部以自然山體為界。禁燃區面積約98.5平方公里(含水域面積),范圍將隨城市發展和環境保護的要求適時調整。
二、禁燃區定義
(一)禁燃區是指縣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區域,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爐窯、爐灶等燃燒設施。禁燃區已建成各類高污染燃料的鍋爐、爐窯、爐灶等燃燒設施,應當按照國家、省、市要求淘汰或改用清潔能源。
(二)本通告所稱高污染燃料按照原國家環境保護部《高污染燃料目錄》(國環規大氣〔2017〕2號)確定,包括:
1.除單臺出力大于等于20蒸噸/小時鍋爐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含硫量大于0.5%、揮發分大于12.0%的型煤,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0%、揮發分大于5.0%的焦炭,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0%、揮發分大于10.0%的蘭炭。
3.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4.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
三、管理要求
自本通告實施之日起,禁燃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禁止銷售、燃用相應類型的高污染燃料。
本通告實施前禁燃區內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類設施應于2021年12月30日前依法拆除或改用清潔能源。
四、相關部門職責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通告規定,按照職責分工落實中心城區禁燃區建設管理工作。其中:
(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煤炭、油品、生物質燃料等的質量監管,對違反本通告規定在禁燃區內銷售高污染燃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條查處。
(二)發改、科技和經信、自然資源、城市管理等部門和電力、燃氣等清潔能源供應單位,應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力度,提供穩定、可靠、安全、高質量的清潔能源供應保障服務,推進高污染燃料設施改燃清潔能源。
(三)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違反本通告規定建設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要求的鍋爐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查處。
(四)依據竹山縣城市總體規劃及區域發展規劃,縣政府對禁燃區范圍進行適時調整。
附圖:竹山縣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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