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竹山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鄉鎮人民政府履行社會服務和管理職能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竹山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受理機構(竹山縣司法局)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范圍、條件和程序如下:
一、受理范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制度申請行政復議:
?。ㄒ唬h政府有關部門、單位、鄉鎮人民政府做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ǘh政府有關部門、單位、鄉鎮人民政府做出的查封、扣留(暫扣)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ㄈh政府有關部門、單位、鄉鎮人民政府做出的有關許可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ㄋ模┱J為縣政府有關部門、單位、鄉鎮人民政府侵犯其合法經營自主權的;
?。ㄎ澹┱J為縣政府有關部門、單位、鄉鎮人民政府違法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其履行其他義務的;
?。┱J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縣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辦理許可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審批、登記有關事項,縣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沒有依法辦理的;
?。ㄆ撸┱J為縣政府有關部門、單位、鄉鎮人民政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的。
二、不屬于行政復議的范圍
下列爭議不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一)經過信訪程序處理的行為;
(二)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三)沒有規定新的權利、義務的重復處理行為;
(四)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公開信訪和行政復議等處理程序中相關信息的行為;
(五)行業自律組織按照內部自律規定作出的處理決定;
(六)對公民權利義務不產生影響的有關機關對法律法規的解釋和說明;
(七)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八)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受理條件
(一)復議申請人應當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ǘ┯忻鞔_的被申請人;
(三)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四)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五)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六)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七)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行政訴訟。
四、行政復議的程序
?。ㄒ唬┲裆娇h司法局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二)竹山縣司法局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ㄈ┍簧暾埲藨斪允盏缴暾垥北净蛘呱暾埞P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ㄋ模┬姓妥h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竹山縣司法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五)竹山縣司法局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姓妥h決定一般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但是法律有特殊規定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五、受理機構
竹山縣人民政府辦理行政復議的機構是竹山縣司法局行政復議股,地址:竹山縣司法局二樓行政復議股,電話:0719-4222181。
附件:行政復議申請書(參考)
行政復議申請書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申請人:(姓名)性別 出生年月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工作單位
住所(聯系地址)郵政編碼 電話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
住所(聯系地址)郵政編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 〕
委托代理人:(姓名)電話
被申請人:(名稱)
行政復議請求:
。
事實和理由:
。
此致
竹山縣人民政府
附件:1.申請書副本3份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本人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證明材料)
3. 授權委托書(有委托代理人的)
4. 其他有關證據材料(如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文書、證明所述事實和理由的證據材料,送達回證等)
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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