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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縣出臺“十條”規定優化會計中介市場營商環境
發布時間: 2021-03-26 09:51 來源:竹山縣融媒體中心 編輯:陳興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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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應國家“放管服”改革要求,優化會計中介市場營商環境,是各級財政部門面臨的一道新課題。針對各級各地情況不同,做法各異,尚無經驗可資借鑒的現狀。為達到既規范管理、又優化會計中介市場營商環境的目的,竹山縣財政局結合本地實際,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依據《會計法》和財政部修訂的《會計委托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獨創出臺了“十條”規定,印發全縣執行。做到有據可依,有章可循。主要包括:

  一是全面落實取消會計證的政策。用人單位在招錄或人員考核中,無需本人提供會計資格證等證明;

  二是開放會計就業準入政策門檻。會計人員就業具備專業技術知識或具有3年以上從業經歷即可,除按職稱定薪酬的用人單位外,無需提供會計專業技術職稱證件等證明;

  三是放寬會計中介機構執業機制。會計中介機構在本縣轄區內開展財會咨詢、代理記賬、招投標等活動中的會計資質認定,憑《企業營業執照》和《委托代理記賬許可證》即可,其負責人無需提供具有會計師的職稱等證明;

  四是簡化會計專業知識認定要素。具有下列要件之一者,即可認定具有會計專業知識,不得歧視:①學歷教育是財會專業;②堅持參加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③參加全縣會計業務培訓;④具有3年以上會計從業經歷。

  五是建立會計中介機構公示制度。縣財政部門依法實施備案管理,對資質合格的會計中介機構,予以公示;

  六是突出會計市場持證經營。會計中介機構須持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和《委托代理記賬許可證》;

  七是注重會計執業誠信原則。被司法訴訟、金融等方面列入失信名單的會計中介機構或會計人員,尚未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慎用;

  八是保密違章處理規定。會計中介機構或會計人員,未經授權泄露客戶財務信息或其它工作秘密的,依法處理并承擔相關責任;

  九是代理費用核銷規定。購買社會第三方或會計中介機構提供會計代理服務的單位,應當核查代理行為是否合規合法,對不合規不合法的執業行為,其代理費用不得批準核銷;

  十是明確監管職責。縣財政部門和縣市場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實施監督、檢查。

  截止到2021年3月,全縣注冊代理機構達到13家,共計代理小微企業、合作社21700多家,代理行政事業單位12家。

   ( 胡明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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