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發揮住房公積金對住房消費的支持作用,更好地滿足繳存職工購房貸款需求,現對全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具體事項調整如下:
一、調整房屋套數認定標準
將繳存職工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購房地、住房公積金繳存地不動產登記的住房套數認定標準,調整為繳存職工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購房地不動產登記的住房套數為認定標準。
二、調整貸款資料受理時限
將貸款資料提供有效期為1年以內的合同、發票,調整為2年以內。
三、調整繳存職工及配偶家庭收入核定標準
將原單位繳存職工需提供本人及其配偶的社保、銀行流水與公積金繳存基數綜合核定家庭收入及貸款額度,調整為以本人及配偶公積金繳存基數及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為核定標準。
四、調整貸款償還能力及可貸額度測算范圍
將繳存職工的循環賬戶(貸記卡)及非循環賬戶(銀行貸款)貸款余額納入償還能力及可貸額度的測算,調整為循環賬戶貸款余額10萬元(不含)以下不納入償還能力及可貸額度測算。
五、支持同一套住房辦理“既提又貸”業務
同一套住房已辦理住房公積金購房提取業務,符合貸款條件的,可申請所購住房的公積金貸款。
同一套住房辦理住房公積金購房提取后償還住房商業貸款滿一年,取得不動產權證,符合貸款條件的,可申請“商轉公”貸款(靈活就業人員參照執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十堰住房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十堰住房公積金中心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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