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支持靈活就業人員解決住房問題,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住房公積金監管司關于印發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政策措施的通知》(建司局函金〔2023〕11號),結合我市實際,對我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政策措施予以明確,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滿16周歲、未達法定退休年齡,在本市以非全日制、個體經營、新業態等方式就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統稱為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
二、十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政策及相關重大事項決策。十堰住房公積金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業務的日常管理。
三、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繳存 人),應與公積金中心簽訂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協議(以下簡稱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規范繳存使用行為,約定違約處置措施內容。
四、繳存人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實行自愿參與、個人繳存、協議管理、自由退出。
五、繳存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參照在職職工單位和個人的抵扣標準,依法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六、繳存人應以個人名義開戶繳存住房公積金,每個繳存人只能開設一個公積金賬戶。繳存人設立個人賬戶時,應同步關聯本人在公積金中心委托銀行開設的I類借記卡(此卡將作為貸款后的還款銀行卡)。
七、繳存人應將繳存資金按時、足額存入關聯的個人銀行賬戶,通過公積金中心提供的委托代扣方式完成繳存。
八、繳存人的繳存基數、繳存比例按照當年十堰市住房公積金關于調整繳存基數、比例文件規定執行。
九、繳存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自存入住房公積金專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計息。
十、繳存人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靈活就業期間繳存的資金與繳存信息隨個人賬戶一并轉移。職工從單位離職轉為靈活就業人員的,可申請設立靈活就業人員繳存個人賬戶。
十一、繳存人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將在本市范圍外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移至本市,或將在本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移至異地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十二、靈活就業人員建制繳存采取自主靈活方式,鼓勵其根據個人實際選擇一次性補繳住房公積金,補繳金額不低于月繳存額的6倍。
十三、繳存人及其配偶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個人賬戶存儲余額只能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且需留存不低于6個月的還款額(本息之和),在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可用于一次性償還貸款本息。
十四、繳存人及其配偶無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按十堰住房公積金提取規定提取個人賬戶繳存余額,不受使用用途限制。
十五、繳存人及其配偶無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根據自身需求申請退出公積金制度,退出時一次性提取個人賬戶內的全部繳存余額,同時注銷個人賬戶,協議終止。
十六、繳存人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或一次性補繳住房公積金后,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規定條件的,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十七、繳存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按照《十堰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執行。
十八、繳存人的可貸金額,在規定的最高貸款額度內,根據其繳存情況、購(建)房情況、個人信用、可貸年限,及繳存人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情況等綜合審核確定,最高可貸額度不高于繳存余額的30倍、不高于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最高額度、不高于房屋總價×可貸比例。
十九、繳存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前,需擔保人或擔保機構提供階段性擔保,擔保人應為十堰區域內有穩定經濟收入和良好信用的單位繳存職工。
二十、繳存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后,不得停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
二十一、繳存人采用欺騙、違規等手段隱瞞真實情況,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公積金中心應追回違規提取、貸款的資金,按《十堰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等規定處理。
二十二、相關工作人員在辦理業務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紀依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十堰住房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十堰住房公積金中心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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