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黨委、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竹山縣縣級河湖長調整方案》已經縣總河湖長同意,請認真貫徹執行。
為更好地發揮縣級河湖長的組織領導作用,按照中央、省、市河湖長制工作有關要求,依據《湖北省河湖長制工作規定》《關于加強河湖長體系動態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結合我縣推行河湖長制工作需要,現對縣級河湖長調整提出如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建立健全黨政領導負責制為核心的河湖管理保護責任體系,落實河湖管理主體,切實解決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水災害等河湖管護突出問題,全力推動河湖長制“有名有實”到“有力有為”轉變,逐步實現“河暢、水清、岸綠、景美”的目標。
二、調整原則
1.按照黨政同責原則。河湖長制是以黨政領導負責制為主的河湖管理保護責任體制,堅持黨政領導,明確河湖管理責任。
2.按照跨鄉鎮河流設立縣級河湖長原則。對跨鄉鎮的主要河流,明確由一名縣級領導擔任縣級河湖長。
3.按照與防汛抗旱責任分工相銜接原則。結合縣領導防汛抗旱責任分工,使縣級領導負責河流所在區域與所負責的防汛抗旱責任分工行政區域基本一致,促進河(湖)長制河湖管護與防汛抗旱工作相結合,提高工作效率。
4.按照河湖長制工作連續性原則。原有縣級河湖長負責河流適當調整,有利于持續推進河湖長制工作取得實效。
5.按照與分管工作相關聯原則。原則上選取縣領導分管業務部門作為聯系單位,對市級河流本縣段聯系部門與市級聯系部門相一致,便于工作開展。
三、調整內容
按照河湖長體系動態管理和河湖長制工作機制要求,結合我縣強化河湖長制工作需要,明確12名縣級河湖長、1名縣級河湖檢察長、1名縣級河湖總警長。每位縣級河湖長原則上明確一個縣河湖長制成員單位作為河湖長對口聯系單位,協助縣級河湖長開展工作。現將縣總河湖長、副總河湖長、縣級河湖長、縣級河湖檢察長、縣級河湖總警長名單調整如下:
(一)總河湖長、副總河湖長
總河湖長: 汪正義 縣委書記
王麗媛 縣委副書記、縣長
副總河湖長:王宇星 縣委副書記
明昌艷 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
劉 專 縣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范 奇 縣委常委、副縣長
(二)縣級河湖長、負責河流及聯系單位
對全縣轄區內12條跨鄉鎮重點河流明確相應縣級河湖長、聯系單位(見附件)。
(三)縣級河湖檢察長
侯小麗 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四)縣級河湖總警長
李峰山 副縣長、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四、縣級河湖長職責
總河湖長: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河湖管理保護工作,是本行政區域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河湖管理保護負總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河湖長制工作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組織建立健全黨政領導負責制為核心的責任體系,建立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領導機制;主持研究河湖長制推行中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制度以及河湖管理保護的重大事項;統籌河湖管理保護工作,部署安排河湖管理保護重點任務、重大專項行動;組織召開總河湖長會議,研究解決河湖長制推進過程中的全局性問題以及河湖管理保護的重大問題;組織督導落實河湖長制監督考核與激勵問責制度,督促指導本級河湖長、河湖長制辦公室、河湖長聯系部門和下級河湖長履行職責。
副總河湖長:協助本級總河湖長開展工作。
縣級河湖長:審定并組織實施責任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或者細化實施方案;組織研究責任河湖管理保護中的重大問題,協調和督促相關部門(單位)予以解決;組織開展責任河湖的巡查和侵占河道、圍墾湖泊、超標排污、違法養殖、非法采砂、破壞航道、電毒炸魚等專項治理、整治行動;牽頭協調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相關地區以及部門(單位)落實流域(跨界)河湖聯防聯控機制;對本級相關部門(單位)和下級河湖長履職情況進行督導,對其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組織考核;完成上級河湖長和本級總河湖長交辦的工作任務。
五、縣級河湖檢察長、縣級河湖總警長工作職責
河湖檢察長:負責推動行政監管執法與檢察監督有效銜接,推進落實涉河湖公益訴訟制度,依法打擊涉河湖違法犯罪行為,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督促水生態環境損害責任人依法對水生態環境進行修復或者補償,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河湖長制辦公室聯絡檢察官協助本級河湖長開展河湖長制有關工作,督促有關行政機關落實本級河湖長以及河湖長制辦公室反饋的涉河湖有關問題。
河湖總警長:組織本級公安機關依法打擊污染水環境、非法采砂、非法捕撈等涉河湖違法犯罪行為,及時查處在河湖管理保護領域中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為;健全本地河湖區域治安防控網絡,及時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和治安隱患;參與部門聯合執法,依法查處妨害公務等違法犯罪行為;協助相應河湖長開展巡查、調研、督查等工作,定期向相應河湖長和上級河湖警長報告工作開展情況,及時報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為河湖治理提供非涉密公安業務數據信息,配合開展法治宣傳工作。
六、縣級河湖長聯系單位工作職責
協助、提醒相應河湖長履職,承擔相應河湖長的辦公室日常工作;掌握責任河湖基本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定期組織開展責任河湖巡查工作,協助相應河湖長抓好問題的跟蹤督辦落實;及時向相應河湖長以及河湖長制辦公室報告有關河湖長制工作情況,報送有關履職信息;完成相應河湖長以及河湖長制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竹山縣河湖長制工作領導小組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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