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標題
縣應急管理局對湖北省某吉銅業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和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行政處罰案。
二、關鍵詞
未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主要負責人未履職 、行政處罰
三、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5日,竹山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湖北省某吉銅業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1.公司主要負責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2.公司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3.儲氣罐空壓機壓力表未定期檢測;4.除塵設備附屬爬梯超過3米未設置防護籠等隱患問題。檢查當日執法檢查人員下達了現場檢查記錄和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經局領導審批同意,執法大隊于3月31日對該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行為立案調查。
五、查處理由和結果
經查,湖北省某吉銅業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部分職責、在進行日常安全隱患排查過程中不全面不細致,導致存在以上問題隱患。
其中第1、2項問題屬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違法行為給予罰款貳萬(20000.00)的行政處罰;
第3項問題屬于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決定對該公司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違法行為給予罰款叁仟元(3000.00)的行政處罰;
第4項問題屬于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決定對該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違法行為給予罰款叁仟元(3000.00)的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決定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作出:處人民幣貳萬元(20000.00)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對該公司作出:處人民幣陸仟元(6000.00)罰款的行政處罰。
六、案件評析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通過本次執法案例,督促企業主要負責人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自覺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嚴格加強安全管理,全力防范安全風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堅決遏制事故發生。
七、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四)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五)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六)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八)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納入相關信息系統,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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