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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竹山縣優化營商環境問題投訴聯動處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通告
發布時間: 2024-01-23 10:31 來源:竹山縣融媒體中心 編輯:王澤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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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湖北省營商環境問題投訴聯動處理辦法》(鄂政辦發〔2020〕66號)、《十堰市營商環境問題投訴聯動處理辦法》(十政辦發〔2023〕50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制定了《竹山縣優化營商環境問題投訴聯動處理辦法》,現予以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并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征求意見期限

2024年1月24日至2024年2月23日

二、意見反饋方式

(一)填寫征求意見表,并署真實姓名。

(二)在限期內以書面、電話、當面咨詢等方式交有關單位。

竹山縣發展和改革局    電話:4224969

特此通告。

2024年1月23日

竹山縣優化營商環境問題投訴聯動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我縣營商環境持續優化,進一步暢通市場主體反映問題渠道,規范投訴處理辦理程序,切實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根據《湖北省營商環境問題投訴聯動處理辦法》(鄂政辦發〔2020〕66號)、《十堰市營商環境問題投訴聯動處理辦法》(十政辦發〔2023〕50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發生在我縣范圍內的損害營商環境行為,各類市場主體提出投訴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損害營商環境行為主要是指各級機關或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導致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給營商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三條  營商環境問題投訴聯動處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規、規范高效、分級負責、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縣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縣優化營商環境問題投訴處理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h政府辦(縣長公開電話服務中心)、縣信訪局、縣工商聯負責受理全縣優化營商環境問題投訴(以下簡稱受理機構)。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問題的投訴處理工作。

第二章 投訴受理

第四條 投訴人可以通過十堰市政府網上問政平臺(網址:www.shiyan.gov.cn/zwhd/web/webindex.action)、“12345”市長熱線、湖北省陽光信訪信息系統(網址:www.xinfang.gov.cn)、湖北省非公有制企業投訴服務平臺(網址:www.hbqytsfw.com.cn)、十堰親清在線平臺(網址:http://qqzx.shiyan.gov.cn)、今日竹山網竹山縣優化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平臺進行網上或線上投訴,或者通過郵寄信件方式投訴,郵寄地址由受理機構對外公布。

第五條 投訴人應當通過指定的投訴渠道,客觀、真實、全面地反映問題,提供必要的紙質或電子版投訴材料,材料內容包括:

(一)明確的投訴對象;

(二)具體的問題、訴求和理由;

(三)必要的證據材料;

(四)投訴人姓名、詳細地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五)以單位名義投訴的,需加蓋單位公章。

第六條  不予受理的范圍。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一)屬于市場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

(二)投訴事項、投訴對象不屬于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范圍的;

(三)投訴人就投訴事項已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已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向紀檢監察機關舉報并被受理的;

(四)投訴人已就投訴事項申請仲裁或者仲裁機構已依法對投訴事項作出仲裁裁決的;

(五)依法終結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

(六)治安和刑事案件;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八)對已辦理終結的同一事項,以同一理由重復投訴的;

(九)投訴人就有關涉法涉訴案件糾紛提出的投訴;

(十)法律法規已規定應當由其他機構受理的。

第七條  受理機構在收到投訴事項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投訴材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原因,或者通知投訴人補正相關材料。

第三章  投訴的辦理

第八條  對已受理的投訴事項,受理機構按照投訴內容、職責分工,轉交有關單位(下簡稱“辦理單位”)。對投訴事項涉及多個單位無法明確主體責任的,由受理機構指定一個牽頭單位負責辦理。

第九條  辦理單位在對投訴事項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提出處理意見,并迅速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條  辦理單位自收到轉辦通知之日起,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將辦理結果回復受理機構,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回復的,需書面報告受理機構,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辦理過程中需啟動行政程序或者法律程序的,辦理時限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一條  投訴受理機構應當對辦理結果進行核查,在收到辦理結果5個工作日內,將結果反饋投訴人,并聽取投訴人意見。投訴人對辦理結果不滿意,且能夠提供新的證據和理由的,可發回辦理單位重新辦理,重新辦理時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事項終止辦理。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對象達成和解,撤回投訴的;

(二)投訴人就投訴事項申請仲裁、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

(三)投訴人無正當理由不予配合調查的;

(四)投訴人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經調查核實,投訴事項與事實不符的。

投訴終止辦理后,辦理單位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反饋受理機構。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訴事項辦結:

(一)投訴人收到反饋結果并認可結果的;

(二)投訴人不認可辦理結果,但無法提供新的證據、理由或者提供的證據、理由不充分的;

(三)重新辦理后投訴人仍不滿意,但辦理程序和結果依法合理。

第十四條  受理機構在處理投訴過程中,應當建立工作臺賬,及時整理歸檔已辦結的投訴事項。每月2日前應當對上月受理的投訴事項進行匯總,形成問題辦理清單和問題分析報告報縣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四章  追責問責

第十五條  投訴受理機構、辦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認真處理投訴事項。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相關職責的,由縣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者相關督辦機關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由有權機關依規作出問責決定;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職權處理。

第十六條  被投訴對象應當積極配合核實調查工作,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遵從投訴處理意見,執行處理決定。對拒不執行,或者威脅、刁難、打擊報復投訴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予以查處,對相關責任人按其情節輕重依規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發改局(縣營商辦)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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