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區廣大居民朋友們:
為提升竹山形象,減少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竹山縣人民政府出臺了《竹山縣城區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竹山縣城區“禁限鞭”工作現已全面啟動。
為確保“禁限鞭”政策落實落地,得到您的擁護、理解、支持和配合,現將《竹山縣城區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有關內容介紹如下:
一、縣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范圍和內容
東至城關鎮蓮花村、橋東村,西至潘口鄉楊家灣龍王溝大橋,南至城關鎮南門村至潘口鄉懸鼓洲村一線,北至鄧坪工業園的環形區域。在此區域內,任何情形、任何時間均禁止燃放、生產、銷售、儲存煙花爆竹。
二、縣城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范圍和內容
除禁鞭區外,縣城規劃區內其他區域為煙花爆竹的限制燃放區域。在限制燃放區域內,下列時間和情形允許燃放煙花爆竹:
(一)1月27日零時至2月14日零時;
(二)婚嫁、喪事活動。
在此區域內,除上述允許的特定時間和情形外,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嚴格控制銷售煙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是指能產生光、色、聲的各種煙花、鞭炮、爆竹和禮花彈及其代用品等。
四、處罰規定及有關法律責任
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收繳其煙花爆竹、并處以罰款處罰:單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處以500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或單位負責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個人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因燃放煙花爆竹違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由公安機關給予拘留或罰款處罰。
對阻礙公安機關依法執行職務,拒不停止燃放、拒絕繳交煙花爆竹,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依法對當事人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禁放區內非法儲存煙花爆竹或未經許可往禁放區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其儲存、運輸的煙花爆竹,拒不配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五十條之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護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責任,致使被監護人違反本規定的,責令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進行教育;造成國家、集體、個人財產損失或他人人身傷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希望廣大居民朋友們積極響應縣委、縣政府的決定,倡導文明生活,改善空氣環境,保障安全健康,遵守禁鞭規定,自覺抵制燃放,保護美麗家園。
最后,祝您及家人身體健康、生活愉快、闔家幸福、萬事如意!
竹山縣禁限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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