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縣法院民事庭向76歲的陳老漢送達了判決書:起訴離婚理由不成立,不準離婚!
陳老漢與老伴1957年結婚,先后生育三女兩子,目前均已成家。1997年妻子因病癱瘓,陳老漢1997年5月離家租房居住,分居后每月給付妻子生活費200元。2004年12月,其妻以200元生活費不夠為由,向法院提起扶養訴訟,要求每月支付生活費600元。去年3月,法院判決陳老漢每月給付妻子扶養費300元。
去年12月1日,陳老漢起訴到法院,訴稱“自結婚以來感情不合,現已不存在夫妻關系,請求判決離婚”。但其妻卻說,陳老漢并不是因為感情不合而分居,離家居住是嫌棄,提出離婚是逃避扶養義務,因而不同意離婚。
法院審理認為,陳老漢夫婦自結婚至分居時雙方已在一起生活長達40余年,且生育了5個子女,其所說的“感情不合”與事實不符,故不予支持。(陳劍 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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